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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由於公投法修正後,年滿18歲的民眾就能參與公投,因此有立委建議是否也應將銀行開戶年齡採取同一標準。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支持,並指出只要下修民法「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下降為18歲,就可以解決。
什麼是「行為能力」?
所謂的「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以自己的意思為私法上行為,進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而法律上,依據一個人的年齡(註)將人區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三種。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年滿20歲者,則是「完全行為能力」。
這三種人的差別在於:為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無行為能力人是完全不能自己為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自為法律行為,但原則上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的「允許」或是事後的「承認」;完全行為能力人則完全可以自己為之。
舉例來說,同時有5歲的A、12歲的B及25歲的C三個人向機車行發出購買機車的意思。由於A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向機車行發出的買機車要約是無效的。B因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要發出要約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所以當法定代理人不願同意或承認時,這樣的要約就是無效。至於C因為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要約的表示為有效,所以可以和機車行訂立契約。
為什麼會討論年齡下修
經過了最近的公投法修正,可以參與公投的年齡已經從原本的20歲下修到18歲,這也代表立法者認為,一個人只要滿18歲就能夠理性地表達自己對公共議題的意見,具有成為公民的素質。同時,在看看刑法有關「完全責任能力」之規定,也是以18歲作為劃分,只要年滿18歲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
然而,反觀民法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規定來看,我們就會發現一個十分詭異的狀況。一個19歲的大學生,他具有可以投票表決公共議題的素質、且能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完全負責,但是卻不一定能自己到銀行開戶、或買一台一直想買的遊戲主機。這樣想想是不是有點詭異呢?
反觀國外,一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目前美國、中國、英國等地是以18歲作為劃分,奧地利為19歲,而我國及日本則為20歲。雖然年齡的規定,立法機關本身具有形成自由,是否下修也與當地的國情有關,並不是下修就代表是先進國家。但是否要在邏輯上統一,讓青年能夠擁有更多自主的能力,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註:也會以精神狀態進行區分,但在此先不討論。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18歲可以投票卻不能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