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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推銷愛心筆,是否會構成「強制罪」?

對一般民眾來說,遇到這種以愛心之名,行強迫推銷之實的賣家,多半能閃則閃。然而,若是不善拒絕的民眾,遇到賣家死纏爛打,甚至拉住不讓民眾走的情況,是否會觸犯強制罪呢?

(圖片來源:OLYMPUS DIGITAL CAMERA)

文/法操司想傳媒

暑假期間再度出現強迫推銷愛心筆的現象,根據媒體報導,萬華警分局警方逮到一名16歲高姓少年涉嫌假藉強賣愛心產品,背後有販售集團招募學生,以打工方式指派學生到特定地區販售,每件商品售價199元謀取暴利,警方在全案詢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對一般民眾來說,遇到這種以愛心之名,行強迫推銷之實的賣家,多半能閃則閃。然而,若是不善拒絕的民眾,遇到賣家死纏爛打,甚至拉住不讓民眾走的情況,是否會觸犯強制罪呢?

什麼是強制罪?

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歸類在「妨害自由」篇章,指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做非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強暴」是加害人用強行、暴力的方式,妨礙或剝奪被害人的意思或行為;而「脅迫」是加害者以惡意的口吻,使被害者心生畏懼,而做出違背自己的意思或行為。

舉例來說,A因為近日天氣炎熱,想騎機車去買黑糖珍珠鮮奶茶解渴,A的室友B因為佔有慾很強,想要A隨時待在自己身旁,因此故意把A的機車移到隱密處,導致A找不到機車只能待在原地,買不到朝思暮想的黑糖珍珠鮮奶茶。以此案例,室友B就是用強暴的方式,讓A失去行動自由,無法行使A自由移動的權利。

「強暴、脅迫」也出現在刑法上其他法條的構成要件中,與強制罪最主要的差別在於「目的」為何,例如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目的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之財物,但上述案例中,室友B的目的並非取得A的機車,只是單純想限制A的行動,這就是屬於犯強制罪的範圍。

強暴、脅迫為要件 未達即不構成強制

以推銷愛心筆來說,要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並不高,畢竟推銷人員的死纏爛打要到達強暴、脅迫的程度,除非是推銷人員緊拉著民眾不放,逼迫買愛心筆的情況,才會算是強制罪的範疇。至於以此案來說,利用不斷遊說的方式推銷,並無強拉民眾的動作,就屬一般販賣愛心筆的情況,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強制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若警察機關或檢方,得知有觸犯此罪的行為,可以不經被害人同意,逕行提起調查並告訴。值得注意的是,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強暴、脅迫」的手段,《法操》之前曾討論過,檢察官未注意此要件,就隨意起訴的案例。(延伸閱讀:激烈肢體抗議就是刑法強制罪?)此案後來經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被告等人之行為尚不構成強制罪之強暴、脅迫」,因此給予無罪判決,即可說明「強暴、脅迫」乃是是否構成強制罪的關鍵因素。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推銷愛心筆,是否會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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