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故事》那段不准與學校起衝突的過去,將威權的種子就此埋入每個學生的心底

戒嚴時期的法院,並非如同現在人們的想像,是捍衛正義與人權的所在;反之,那個時期的法院時常淪為「駁回法院」,把各種人民提出來的疑難雜症原封不動地退回,讓人們苦無公道可討。今年是台灣解嚴三十年。在 2017 年的今天,重新檢視戒嚴時期的判決,就是打開時光寶盒以進行反思與詰問:台灣的戒嚴與解嚴有明確的分界線嗎?

陳之昱,曲潔茹

作為一個學法律的人,以前在大學讀書時,以為戒嚴和解嚴之間有一條明顯的界線。

臺灣在 1987 年 7 月 14 日這天之後,才真正走向法治國家。這串神秘的日期劃分了白晝與幽冥、法治與人治、自由和威權,有一段好長的時間,我都一直以為,在解嚴之前的法院是完全不運作的。

《解嚴令》

事實上,台灣雖然經歷了地球上最長的戒嚴,但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時光中,法院還是持續運作,更留下為數眾多的判決。這些判決成了動員戡亂的時光寶盒,把所有人、事、物都凝結在那個當下,濃縮成戒嚴年代的國家與社會縮影。

戒嚴時期的法院,並非如同現在人們的想像,是捍衛正義與人權的所在;反之,那個時期的法院時常淪為「駁回法院」,把各種人民提出來的疑難雜症原封不動地退回,讓人們苦無公道可討。

今年是台灣解嚴三十年。在 2017 年的今天,重新檢視戒嚴時期的判決,就是打開時光寶盒以進行反思與詰問:台灣的戒嚴與解嚴有明確的分界線嗎?

師生間的攝影風波

1950 年,有個就讀嘉義高中的學生叫沈士傑,我們就姑且稱他為阿傑吧!

1950 年正是二二八事件結束後的第三年,全島還沉浸在白色恐怖的氛圍中。國民黨的肅共行動正如火如荼進行著,街上充斥著「匪諜就在你身邊」的標語。這是權力最集中、國家暴力最兇悍的時代,也是人民最沉默的時代。阿傑就身處在這樣的氛圍中,而他的命運,也與這個世代的外在環境交織纏繞,改變他求學的歷程。

圖為1947年2月28日上午10時,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後,激憤前往包圍肇禍者任職機關臺灣省專賣局臺北分局的抗議群眾。(維基共享)

阿傑的興趣是攝影。以 1950 年代的高中生來說,這是很罕見的興趣,當時並不是人人都有照相設備,因此這個興趣讓阿傑成為學校的超知名人物。不只同學,連學校的老師也很常跑來請阿傑照相,留存紀念。嘉義高中初中部的教師楊尊嚴就是其中之一。

1951 年 4 月 21 日,楊尊嚴老師在放學後到高中部找阿傑,索討之前請他幫忙拍攝的相片。這一次,阿傑拒絕了。

阿傑向楊尊嚴表示,老師(楊尊嚴)總是要他「幫忙」拍幾張照片,再以師長的身分強行索取沖洗完成的照片,阿傑覺得不堪其擾,希望以後不用再幫忙拍照。

這個行為惹怒了楊尊嚴。楊尊嚴認為,阿傑竟敢違背師長,憤怒之下,他用力推倒阿傑用來代步的腳踏車,且對阿傑拳打腳踢。其他教職員聽到爭執聲,趕緊從辦公室跑出來調解,一看到老師在打學生,立刻認定是阿傑的問題。在所有教職員口徑一致的要求下,阿傑向楊尊嚴道歉,楊尊嚴才悻悻然離去。

攪亂春水的轉學命令

阿傑回家以後,並沒有立刻跟父母提及在學校與楊尊嚴發生衝突一事,但這件事情很快便在同學間流傳開來。阿傑的父親聽聞此事,心疼兒子被學校老師欺侮,親自跑到學校去見了芮寶公校長,希望校方能懲處楊尊嚴。豈知芮校長一心只想息事寧人,不願處理,並以阿傑的父親沒有書面申請為由,拒絕處置。阿傑的父親和芮校長發生言語衝突,雙方不歡而散。

阿傑父親轉而向台灣省教育廳陳情,同時也帶著阿傑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傷害罪告訴,希望嘉義地檢署能以傷害罪起訴楊尊嚴。但嘉義地檢署認為阿傑不過被揍了幾拳,傷勢輕微,決定不起訴楊尊嚴。至於台灣省教育廳接獲阿傑父親的陳情信後,立刻去函嘉義高中詢問。

芮校長回覆教育廳說,教師楊尊嚴已經引咎辭職,學校也對阿傑記申誡一支。既然楊老師已經離職,「基於公平起見」,阿傑也應該飭令轉學,才算合理。

台灣省教育廳立刻回應芮校長,表示申誡已經很得宜,沒有必要再要求阿傑轉學。然而,芮校長卻認為阿傑的行為情節重大,所以並沒有遵照台灣省教育廳的指令,仍執意要求阿傑轉學,並且命令阿傑立刻來學校辦理轉學手續。阿傑逼不得已,只好從嘉義高中轉去台南的高中就讀;自此,阿傑只得天天從嘉義通車到台南,過著披星戴月、早出晚歸的求學生活。

阿傑的訴訟之路

阿傑轉學去台南後並沒有就此投降。

阿傑在父親的協助下,一狀告上行政法院,希望行政法院可以撤銷芮校長的轉學命令,讓他重回嘉義高中、重回那個每天不用趕車的日子。

阿傑在訴狀中指稱,芮校長根本就是濫用校長職權,連台灣省教育廳都指示阿傑無須轉學,可是芮校長一意孤行,讓他的高中生涯都消磨在這條迢迢上學路。阿傑特別指出,憲法第 21 條保障了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學生就算違反校規,校方也應該在法律所規定的管教範圍內依法處置,不應憑藉個別師長的意思就可以擺脫法律的拘束。

嘉義高中則於答辯狀中反駁,阿傑「侮辱師長行為給全校學生不良印象,未便姑息」,至於阿傑的父親「於五月初間突來責問,語言狂肆、態度傲慢,咆嘯於辦公室內,引集學生圍觀」。嘉義高中認為,阿傑和阿傑父親的行為影響全校的秩序,這麼嚴重的言行舉止,學校只要求阿傑轉學根本就是法外開恩。從嘉義高中所提出的答辯狀,可知學校認為阿傑和阿傑父親這種「干擾秩序」的行為,比什麼違法犯紀都要來的嚴重。因此只記申誡是絕對不夠的,不管任何原因,只要干擾秩序,就應該受到較重的責罰。

嘉義高中更指出,憲法第 21 條確實保障人民的受教權,阿傑也確實擁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但「遵守校規、敬重師長」才是學生最重要的義務,優於任何權利的主張。楊尊嚴雖然不是阿傑的班級導師或是科目教師,楊尊嚴甚至不隸屬高中部,而是在初中部服務,這都無法改變阿傑頂撞師長、干擾秩序的事實。

從倫理的角度來看,整個學校就是一個大家庭。而「一個大家庭中,除父母、子女、直系親屬外,其他伯叔子姪輩,豈能謂毫無關係」,如果姪輩可以侮辱伯叔,該學生真的是「倫理觀念泯滅」。所以倫理大於權利、秩序優先法令,轉學命令絕對是合法而且正確的決定。

阿傑在訴狀中指稱,芮校長根本就是濫用校長職權,連台灣省教育廳都指示阿傑無須轉學,可是芮校長一意孤行,讓他的高中生涯都消磨在這條迢迢上學路。

行政法院的態度

行政法院在這個案件中,傳達了一個清楚的訊息──學生不應該「告學校」,也不應該「告師長」。判決指出,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了不利的行政處分,人民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學校不是一般的行政機關,學生也不是一般的人民,這種教育關係所生之糾紛,只能請求上級的監督機關(例如台灣省教育廳)介入處置,不適宜在法庭上爭訟。

所以就算阿傑是被冤枉的、就算芮校長的轉學命令違背了台灣省教育廳的指示、就算學校的決定再怎麼恣意、再怎麼荒誕,行政法院也不能受理。法不入校門:那段學生被迫轉學也求助無門的過去阿傑的判決嗣後被法院選為年度判例。(1)

這個判決例影響範圍非常廣泛,自此之後,法院對學生關上了大門,任何由學生提起以學校為被告的訴訟,全都被法院拒絕審理。法院關閉了學生的訴訟管道,也讓學校淪為法律的化外之境,形成一個適宜威權生長茁壯的環境,蓋起了特別權力關係的堡壘,為台灣未來幾十年的校園戒嚴敲下了不可撼動的定音鎚。

特別權力關係的堡壘

行政法院向來認為,只要是「穿制服」或「吃公家飯」的人,都應該受到國家嚴密的控制,並且完全服從指令。除了學生,還包括公務員、軍人、受刑事羈押的被告以及監獄中的受刑人。這些人跟國家機關的關係緊密,不容許法院插手;如果和機關發生爭執,這些爭執都不可以上法院,只能在機關內部解決。這就是支配行政法院非常多年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只要提起訴訟的原告是這些特殊身分的人,行政法院就會直接拒絕受理案件。

特別權力關係形成了「對抗法律的防護罩」,在特別權力關係裡,因為不能上法院,所以「沒有法律」。機關的長官可以對屬官為所欲為、老師也可以毫無顧忌地實施懲戒。

阿傑這個案件的判例一直到 1995 年 6 月 23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了第 382 號解釋文,才宣告這個判例侵害了學生的權利,是一個違憲的判例。大法官表示,當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或是類似退學的處置(例如轉學),都應該容許學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1 年 1 月 17 日,司法院大法官再度作出第 684 號解釋文,宣告大學生根本就跟一般人無異,不應該受到特別權力關係的控制。從這號解釋後,大學生才真正在校園裡擁有自由的學習環境,不再因為特別權力關係,阻卻了上法院的路途。

殘留的傷害:法治國家的不信賴感、威權的借屍還魂

然而,特別權力關係殘留的傷害卻是亙久的。

當一個人被欺負、權利被侵害了,如果不能上法院,那法律就沒有用了。

每一個當過學生的台灣人,受這樣的環境影響,自然覺得法律毫無用處。法治國家是空洞、虛無的,至少學校裡就沒有法治:理性論辯是不必要、浪費時間的,反正也去不成法院。任何以法治國家為名建立的制度,都只能引來訕笑和奚落。

更糟糕的是,人民對法治的不信賴,反而可能形成正當化戒嚴時期國家許多舉措的態度。

威權以一種理直氣壯的方式不斷現身──「以前我當學生的時候哪有現在那麼自由」、「你這個態度在以前就會被警察抓去斃了」、「學生就該遵守自己的本份,我們以前哪有那麼多意見。」校園彷彿是戒嚴時代的櫻花鉤吻鮭,讓我們在解嚴後還能隨時觸摸到冰河時代的遺留。

因此,即便 1987 年台灣解嚴了,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有很長一段時間,校園仍維繫著過去戒嚴下的價值,不承認學生的人權,認為學生只能服從。在這種環境下,即便不曾實際經歷戒嚴的年輕人,也都在學校裡接受過威權的洗禮。威權的種子於是在一個人最青春的時候,被種植在心裡,學校成了代代繼承威權的場所。

所以,我們當然要問,從 1987 年 7 月 15 日之後,台灣真的解嚴了嗎?

(1) 本案為行政法院 41 年判字第 6 號判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故事 那段不准與學校起衝突的過去,將威權的種子就此埋入每個學生的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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