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循序漸進原住民轉型正義

駕駛四輪傳動車上山,常遇到髮夾彎,無法一次硬轉,只好再轉、三轉、四轉,最後總會轉過,可以繼續往前走。轉型正義也有類似之處,考量大社會仍有部分人民無法理解和接受,轉幅可以小一點或分階段,速度也可以慢一點,但仍要堅持程序正義與人權價值方向,並努力宣導推廣以擴大社會支持基礎。若存心空轉或轉錯方向,必然引起反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今年2月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立意雖好,仍有程序和方向的疑義,已引起原住民社運人士的強力反對,建議能適度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今年2月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立意雖好,仍有程序和方向的疑義,已引起原住民社運人士的強力反對,建議能適度修正。(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部落通常是指先於國家成立而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稱具有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的社群,這點應先加以確立並法制化,使其得以有資格實踐遲來的正義,讓台灣成為有公義又文化多元的國家。立法院已於2015年底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2-1的部落公法人條款,行政院並於2016年5月公告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建議行政院應盡速實施,以協助各部落早日成立公法人,並支持其行政經費,健全其自治運作。其次,部落既有公法人,其土地範圍的劃設工作理應由部落公法人為執行機關,其所公告的部落土地範圍也應被尊重,若其範圍與其他部落重疊,再由原民會邀請相關部落協商,若有不服,再訴諸法院攻防;若其範圍與私有地或公有地重疊或權利矛盾,原民會可給予法律諮詢或訴訟費用的支持,以保障部落權益。而非由鄉鎮市公所代替部落為執行機關,以免發生部落與公所之間的矛盾爭議。

我國總統已向原住民道歉,並鄭重宣告遵守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與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社會大眾一時或許無法全然接納,但作為中央政府的政務官理應支持,若不認同應自動請辭或勿參與相關決策。事務官則應接受政務官的領導,以落實責任政治。如此,總統對人民主人的承諾才不會說一套做另一套。若讓行政院官員自由發揮,甚至存有威權施恩與權謀傲慢心態,將不斷流失民心。

呼籲我國前瞻計畫經費也應優先顧及原住民轉型正義,編列經費協助部落健全自治運作、搶救語言與文化、自主守護領域環境及發展綠色經濟,以促進部落的永續與發展。

(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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