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台灣是警察國家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我國雖然已經號稱法治國家,但是難脫於威權統治。國家利用提高見警率的作法,讓民眾感受到安全,實際上也讓民眾感受到公權力的壓抑,更讓警察工時過長。而這些都有賴警察任務與角色的轉變來做改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於臺北轉運站遭警察隨機臨檢,嗣後於個人臉書上抱怨台北市變成了警察國家,此文一出引起軒然大波,而臨檢李主委的臺北市警察局保安大隊也立即公布錄影帶回應,從影片中可以發現,李主委從頭到尾雖然不悅的跟警察理論,卻也沒有表明自己是部會閣員的身分,顯現出李主委是個謙謙君子。但李主委經過此事才意識到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這就有點慢了。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於臺北轉運站遭警察隨機臨檢,嗣後於個人臉書上抱怨台北市變成了警察國家,此文一出引起軒然大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在這則新聞爆發出來前,週六晚上苗栗縣警察局對於苗栗市區重要道路及KTV、酒店、電玩、PUB「封城」大掃蕩,共臨檢40處場所,共查獲毒品案32件32人(海洛因11.91公克、安非他命25.06公克、K他命49.53公克)、未成年嫌犯1件1人、公共危險案9件9人、其他刑案10件10人。

為了這樣封城式的臨檢,出動了苗栗各分局共百餘位員警,顯然,週六當夜在苗栗市區要遇到警察的機率非常高,但這樣的作法有人質疑其合法性嗎?還是說,結果論英雄,由於苗栗縣警察局當天的成果豐盛,可以抵上一切。又,在今年二月之前,常有員警於台北市區街頭在機車騎士停等紅綠時進行隨機式的酒測,此一作法後經警政署發文各機關禁止。

週六(19)晚上苗栗縣警察局對於苗栗市區重要道路及KTV、酒店、電玩、PUB「封城」大掃蕩。(資料照,記者張勳騰翻攝)

事實上,上述作法都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在車站臨檢一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之理由書指出:

「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不僅是要在公共場所,而且還必須要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場所。而這個解釋,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有更精確的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昨日李主委被臨檢之時,警察即指出其權限是基於該法第六款,然而,第六款就是要符合大法官所解釋的「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求」。由於近年來國際恐怖活動頻繁,車站、機場於是成為重點巡邏區域,臨檢狀況頻繁,上述法條規定臨檢場所必須屬「指定公共場所」,由於此一指定係由警察機關首長於勤務時指定,因此遍查網路資料也不得而知。但在實務上,發生較多爭議的其實是因外型被警察認定可疑而被臨檢,此點也是李主委提出之質疑。

受臨檢者不是不可以和警察理論,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被盤查人可向警察提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認為該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這也說明了昨天的爭執,其實都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不過,這是指一般人民均可自由進出之場所,倘若該場所為維持秩序訂有一定之規則,入內者必須要配合檢查呢?最常見的,如進入法院的檢查,此點並不在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而是機關的公務管理措施,則另當別論。

真正的問題在於,我國雖然已經號稱法治國家,但是難脫於威權統治。國家利用提高見警率的作法,讓民眾感受到安全,實際上也讓民眾感受到公權力的壓抑,更讓警察工時過長。而這些都有賴警察任務與角色的轉變來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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