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飄零與人權》取消出國一日規定,消解結構性逃跑因素

移工出面抗議,仲介業者也出面抗議,取消「工作三年必須出國一日」的規定,究竟合不合理?為什麼僱傭關係明明良好,卻要強迫工每三年就必須重繳一次仲介費,甚至逼得他們不得不逃跑,以免又被剝一層皮?這法條,到底飽了誰的荷包,又傷了誰的權益?

TIWA

今年6月2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就服法第52條條文,取消移工三年契約期滿後必須出國一日的規定,並在修正條文中明訂移工返鄉探親假,雇主不得拒絕。此項修正案已出衛環委員會,預料在立法院通過三讀的可能性很高,不過也還是有變數,就是仲介業者瘋狂反撲,以及挺仲介業者的立法委員強力杯葛。

去年9月,台灣移工聯盟就曾號召多名外勞到立法院前抗議,指出就服法中「三年免回國一日」修正案不該被放棄,呼籲勿造成「勞雇雙輸,仲介賺飽」的局面。(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修正前的就服法52條規定,移工工作滿三年後,必須出國一日才能繼續工作,此項規定造成多方面的影響,一是對雇主而言,移工三年期滿必須離境,時間毫無彈性,無法以協調方式安排移工返鄉探親假期,造成照顧人力的空窗;二是對移工而言,三年必須出國一日再入境,意味著重新入境、重訂契約,重繳一次仲介費,重新被剝一層皮。過去有很多雇主抱怨,與所聘僱的移工關係良好,但移工在三年契約快到時,卻不告而別偷跑了,「偷跑原因為何呢?」因為移工不想出國再入境,又被仲介剝一層皮,所以就算與雇主關係很好,還是選擇逃跑,寧願冒險成為非法打工的狀態。這種三年契約期滿前逃跑,可稱之為「結構性的逃跑因素」。

所以取消三年期滿必須出國一日的規定,事實上也是消解現在的結構性逃跑因素。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說,也是有效減少移工逃跑的政策。

從上述三方來看,取消移工三年契約期滿需出國一日的規定,可以說是百利無弊的措施,它唯一損及的只有仲介的利益,仲介無法每三年從同一名勞工身上收取高達十餘萬元的國外仲介費,損失不可謂不巨大。這也是為什麼一項多方皆約合理且應該的政策,卻遭到仲介業者群起反彈,甚至黑函滿天飛,到處騷擾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逼得立法委員要發表「一個立委的不會自殺,以及嚴謹恪遵生活上的各種安全準則聲明」,可見仲介業者抓狂的程度。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在22日上午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案」,將「強制出國一天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刪除。但因此法通過可能會造成仲介業者的損失,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特別提出「不自殺聲明」,宣稱遭受不肖仲介業者威脅,如果意外死亡,務必請警方深入調查。(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仲介業者雖然從移工身上收取仲介費,但是其業務的訂單卻是雇主給的,每每遇到勞資糾紛等問題,仲介業者幾乎無例外的都與訂單業主站在一起,深怕幫了移工會惹怒雇主,丟了業務訂單。於是這三者的關係是:雇主掌控最上層的控制權(訂單),仲介業者是中間層,也是十分詭異的位置,業務訂單來自雇主,金錢利益卻是剝削下層的移工而來。過去的勞資爭議個案,仲介與雇主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很容易聯合一起壓制移工。

然而此次修改就服法52條之取消出國一日規定,雇主的利益與仲介並不一致,如前所言,雇主不必因為移工三年期滿必須回國而造成照顧人力空窗,此項修改是符合雇主利益的。惟獨仲介的龐大利益受損了。他們雖然一直散播不實說法,試圖影響雇主也來反對取消出國一日的修法,但終究雇主也很懂自己的利益,只要細想就知道仲介的目的。

在仲介業者極力捍衛自身利益時,或有一種說法,稱之為「仲介業者也有人權、勞動權等等」,指涉取消出國一日規定,損及仲介利益,也影響仲介從業人員的權益。不過這種說法經不起任何檢視,除了仲介業裡的老闆們,其他受雇的從業人員頂多也就是受雇者,仲介業者剝削移工的巨大利益,並未下滲到這些受雇的仲介業從業人員,她/他們也不過就是領微薄薪水幫仲介老闆吸取移工血汗的另一群被剝削的工人而已。修法或不修法,與這些仲介業裡的受雇勞工有何干係?

去年8月,外勞仲介權益自救會曾到勞動部外抗議,表達勞動部對高薪的外勞束手無策,卻處罰合法的仲介公司。(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任何一項法案的修訂總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損,要看的是對整體社會的意義。取消出國一日的修法仍待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才算正式底定,這段期間想必仲介業者將會全力動員,大力遊說國會立法委員杯葛修法,甚至動員人力到立院施壓;這是觀察誰是仲介背後政治力量的好時機,希望那些蠢蠢欲動的挺仲介業者的立委們早點現出原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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