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飄零與人權》為什麼有勞基法保護,比沒有更慘?

台灣的「外籍看護工」,大致分為「家庭看護工」和「機構看護工」兩種。「家庭看護工」主要的委屈,在於完全不受勞基法保護,不少人來台三年後,連一天的假都沒放過。但「機構看護工」不一樣,他們所服務的養護機構,被列入「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保障範圍內,而這裡所謂的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用白話文講,就是傳說中的——責.任.制。

TIWA

農曆年假、228連續假期都過去了,勞工總期盼著連假的小確幸,但在台灣法令下,有一群人依然持續著日復一日的工作,所謂的國定假日,和他們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們,就是台灣的「外籍看護工」。

台灣的外籍看護工主要分兩種,第一種是大家普遍熟知的「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工由於完全不受勞基法保障,不僅薪水遠低於基本薪資,只有17,840元,工時、休假都完全無法受到保障。全台約二十二萬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時長達十八小時,別說國定假日無法休假,根據勞動部統計,一半以上的外籍看護工來台三年都未曾休過一天假,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成就了台灣血汗長照的現況。

而另外一種,則是所謂的「機構看護工」。養護機構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因此所僱用的勞工,無論是本國籍或外國籍,皆應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說,養護機構看護工的勞動環境,有些甚至比家庭看護工還要惡劣,而其中最大的癥結,在於養護機構看護是以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列入勞基法保障範圍,而84-1之所以被批評為「血汗條款」,正因為它其實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責任制」。

去年五一勞動節大遊行,上萬勞工上街抗議,表達「縮工時、反過勞」等訴求,而本地勞工尚且如此,受同一條法障「保障」的移工,受壓榨的情況只怕有過之而無不及。(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是依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指出,部分行業的工作時間,可以由勞雇雙方約訂,不受限於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和第49條的限制。也就是說,這些勞工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例假、休假、夜間工作」……等原本應有的保障,完全被排除在外,而也就因為有了八十四條之一的庇蔭,養護機構的外籍看護工即便適用於勞基法,仍然被合法地剝削著。

住在養護機構裡的,不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就是需要長期照護的重症病人,二十四小時都必須有人看護,因此,機構看護工都是十二小時日夜輪班。十二小時中雖然依法規定必須有兩小時的休息,但實際上這兩小時的休息時間,幾乎都被要求不得外出,即便吃飯也必須待在病房旁邊待命。許多養護機構為了省人力省錢,一個看護工至少要看護八到九床。到了夜間人手更缺,一個人看護二、三十床的例子比比皆是,多數機構看護工在應有的休息吃飯時間裡,根本是飯來不及吃,也不能好好休息。

去年年底的「移工大遊行」強調外籍看護工的權益都沒人看見,尤其外籍看護往往每天工作十七個小時,這些人的血汗,完全不被重視。(資料照,記者黃邦平攝)

工作超時固然是一大問題,但是對於外籍移工來說,最無法忍受的是加班卻無法領到加班費。然而,依據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必須要「超過勞雇雙方約定的工時」才能領加班費。照護的工時固然不容易計算,但是並非無法認定,至少打卡紀錄理應成為勞工上班時間的依據。在TIWA協助過的個案裡,有惡質的養護機構要求勞工先打下班卡再繼續上班,也有另打兩份卡,一份是真實的上班時間,另一份是給勞工局檢查用的。但有也有打卡紀錄分明清清楚楚地顯示勞工就在上班,但是當勞工向勞工局申訴沒有加班費時,勞工局竟然要求勞工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休息時間在工作,否則無法認定加班屬實。資方可以用打卡紀錄做為發薪的依據,勞工卻不能用打卡紀錄證明自己在工作,實在令人想不通認定的標準究竟在哪裡。

勞動部替資方用法律開後門,而資方為了追求最大利潤,濫用八十四條之一的制度來規避加班費。外籍看護工面對不斷的加班,動輒超額負擔的病床數,照護品質也被迫受到影響。從家庭看護工,到機構看護工,台灣的血汗長照無處不在,犧牲的不只這些血汗外籍奴工,更是被照顧者的權益,以及整個台灣長照制度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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