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保護私人信件著作權的濫觴

◎洪國華

近日媒體上報導,有個女學生把陌生男子寫給她的信件公開,理由是說這位男子寫信騷擾她,為了不讓其他網友受害,所以在網路上公開這件事情,男子先是對於女學生和網友提起公然侮辱與殺人罪的告訴,但都失敗,認為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立場,不算侵權。但在著作權的部分,女學生卻遭高雄地院法官判決構成侵權,要賠一萬一千元,還要撤下網路上的文章,消息見報後,馬上引來更多網友批評,理由是,信件內容很多都是在罵人,而且是私人信件,怎麼會有著作權?

高雄地院判決一女子在網路上公佈陌生男子寫給她的信件,認為侵犯著作權。(圖取自網路)

原本著作權的存在,在於透過權利的保護,鼓勵人們創作更多文學、藝術等智慧成果,而達到促進社會文化進步的效果,所以,法律會說一部小說、一幅畫有著作權,其他人不能任意重製翻印或上傳到網路上。而如果就算給予創作者著作權,結果卻不能達到上述政策目的,甚至反而會讓社會大眾不能自由使用這個著作,損人不利己的時候,我們就要考慮,這時著作權有沒有存在的必要,例如,我們認為法律條文、公文書、純文字的事實報導等創作,都沒有著作權,理由就是在此。但以法律實務與國際趨勢,採取所謂「美學不歧視原理」,對於人類的精神創作,無論創作高度,只是不是抄襲而來,一律承認這具有著作權,濫觴到連手機拍攝的靜物照片,也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以這種趨勢來說,私人信件就算內容有許多罵人詞語,在前面這個「不歧視」理論之下,被法院承認擁有著作權,也不是太過稀奇的事情。

可是,私人之間的信件來往,很多時候並不是為了創作而只是為了聯絡情感,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保障信件內容的著作權,對於鼓勵創作、促進文化進步的政策目的不一定有幫助,反而限制了其他人公開信件內容,加以批評的言論自由。男子與其說是著作權被侵害,恐怕更在乎的是自己的名譽隱私,但民事法院卻在刑事法院前案已經判決女學生的行為不算公然侮辱之後,反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也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著作人格權無法合理使用),這種假著作權之名來保障名譽隱私的主張,法院難道不能在考慮言論自由與公益下,認為這是種「權利濫用」嗎?只是在現行著作權實務運作與謳歌著作權重要性的國際趨勢下,期待法官做出這種突破性的見解相當困難,本案法官在最後雖然還是要求女學生撤下網路上的文章,但自己卻把這名男子的姓名、郵件地址、信件內容,以判決書的形式全部公布在網路上,或許可以看成是這位法官基於法律良知,認為自己其實是想判女學生勝訴的一個抵抗吧!

(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