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關心社會議題是我們所樂見的,然而關心之餘,了解一些法律概念,對於了解事情本質上的差異是相當有助益的。
揪團參訪601旅,臉書活動已破25萬人。(截圖自臉書)
說起阿案和洪案,實在不得不提「行為不法」的概念。當一個行為不當的時候,或許是不法的,然而不法也是有層次的,可能是民事不法、行政不法,最嚴重時才會涉及刑事不法!
就不法行為的層次,我們來舉個簡單的例子以便理解:今天路上有個人邊走邊挖鼻屎,行為雖足使一般人感到不舒服,但尚未達到不法的程度,只能說他是不當。而當他挖出來一坨鼻屎,然後突然、隨意地抹在旁邊的人的手臂上,因為沒有成傷,甚至連暴行都稱不上,這時只能算民事不法,由被抹的人依侵權行為的管道求償。
又如果他將鼻屎抹在路口監視器的鏡頭上,這時,因為可能影響到公權力的行使(例如拍攝的影像看不清車牌),受影響的對象變成行政機關,但還不是那種不可回復的具體危害,則可能會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開出罰單,這時還只能算是行政不法。
更嚴重一點,他為了個人的惡趣味,故意抹在鄰桌客人的麵包上,害他人吃了嚴重腹瀉送醫,或是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傷害」,那這時就是所謂的刑事不法,才須負擔刑責。
雖然同為軍方相關,然而套進不法層次的思考、事件發生的時間軸後,不難理解洪案與阿案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圖為2013年洪父母出庭時的照片。(記者羅沛德攝)
還是一句老話,不是任何鄉民覺得不公義的行為,就必須動用司法或是刑法的力量加以處罰。如果是這樣,那刑法也太過廉價了吧!什麼都動不動要用刑法,或許是一種被幾千年帝制統治養成的奴性!
筆者學了十幾年刑法,多數時間我們研究的,是怎麼樣不要動不動就使用刑法(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剩下的時間也是研究,非要用刑法時,怎麼樣的規定和刑責才是恰當?
當大家在拿洪案比阿案時,請先想想它們的異同何在?這根本就是完全不同的事件,少數相同的大概只有證物中都有「手機」吧!從結論而言,洪案中法院認為行為人涉及刑事不法,因為他們的行為是施以強暴脅迫!而阿案中,檢察官也不過就是認為行為不是刑事不法行為,而此案的行為又沒有強暴脅迫的不法腕力!我不懂怎麼能相比較?
反正,大部分的人都被養成了「你就直接告訴我答案,不要叫我思考」的這種病,有多少人願意看到這邊呢?
原文授權整理轉載自Black Bear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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