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淵
2014年馬英九總統接見東海和平論壇與會者時,稱已經簽署了「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簡稱(臺菲協定),結果被立委打臉,在今年就職七週年演說,再提該臺菲協定,改口稱已達成共識。兩年多前發生廣大興案迄今,台灣與菲律賓歷經3次談判,外傳菲國擺出「不與非主權國家談判」姿態,才導致簽署協議遙遙無期,外交部雖否認,但並未告知漁民,菲國已修訂《漁業法》,禁止在菲國12到24海哩鄰接區域捕魚,導致台灣漁船不斷的受到菲律賓的武力威脅及侵擾。
2015年3月菲國修訂《漁業法》,主張台菲重疊之兩百海哩專屬經濟海域概為「菲律賓水域」,且規定凡進入菲國水域之外國漁船,應被「初步推定」在其水域捕魚,該法將未捕魚的舉證責任轉移至他國漁船。此舉導致明進財6號遭登檢、昇豐12號遭扣押、昇漁豐號漁船遭追逐,衍生兩國海巡對峙4小時等案。
菲國已修訂《漁業法》,禁止在菲國12到24海哩鄰接區域捕魚,導致台灣漁船不斷的受到菲律賓的武力威脅及侵擾。(示意圖,記者劉禹慶攝)
馬政府一再宣稱台菲漁業協定即將簽署,我國漁船只要不進入菲國12海里領海,即可在鄰接海域從事漁業捕撈。真相是菲國不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修訂《漁業法》否決依國際法12海哩領海的主張與各國經濟海域劃定通則,不認可我方200海哩經濟海域,不認定台灣自稱的12到24海哩鄰接區海域無害通過權。台灣漁民只能在大型護漁艦艇壓陣下,以冒險的方式,到菲國12到24海哩,鮪魚「魚金」海域捕魚。
五月底,明進財六號在台菲重疊海域遭菲律賓公務船攔截,立委莊瑞雄在黨團舉行記者會痛批,「菲律賓是無賴、慣犯」,呼籲海巡署加大護漁強度,實情是台菲對領海認知不同,漁業署說是12海哩;菲國說是12到24海哩鄰接區也是禁漁區,台灣漁船沒有無害通過權,到底是漁業署的可或是菲國的不可?漁民何時才能安心捕魚?漁船到台菲重疊海域,要聽誰的才能免於遭登檢、扣押、追逐與罰款,甚至槍殺的恐懼!
(作者從事營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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