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文化國小學童遭殺害事件,引起社會震撼,民眾希冀速審速決的呼聲再度高張。只是此案於將來司法審理,肯定在判死、判生間糾葛。
在此次隨機殺人事件裡,由於行為人於犯後,立即打電話給警局,致符合《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犯罪自首的要件。而因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關於自首的法律效果,由必減改為得減,故是否判死,法官仍有裁量空間。只是行兇者被逮捕後,直稱有幻聽、妄想或有情緒不穩等等狀況,就會涉及可否以精神障礙來免除一死的爭議。
在此次割喉案裡,由於行為人於犯後,立即打電話給警局,致符合《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犯罪自首的要件。(記者羅沛德攝)
若根據《刑法》第19條第1、2項,任何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必須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等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狀況,才能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理由,來不罰或減刑。而如果從此次事件的行為人,不僅觀察犯案現場多時,且選擇校園死角,即廁所行兇,甚至事後能主張自我權利來看,似無以精神抗辯來免死之理由。
惟於現今,為了避免爭議,在涉及死刑的案件裡,只要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徵,檢察官即會送請精神鑑定,以來確定與防止被告動輒以精神障礙來規避死刑。但因偵查中的精神鑑定乃由檢方所主導,亦無讓鑑定報告有受詰問之機會,就必然會在正式審判時,遭到被告律師的質疑。尤其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的主觀,這又會使法官再委請精神醫師為鑑定。如2012年底所發生的台南割喉案,從第一審到第二審,送請精神與心理鑑定竟已超過十次,而在高等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遭撤銷發回更審後,此案恐會陷入不斷重行鑑定的夢魘。
更值關注的是,在我國已簽署的兩人權公約裡,雖未否定死刑的存在,卻已有最高法院判決引用聯合國在1984及2005年所相繼做出,即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來撤銷高等法院判決之例。這也象徵,下級法院即便判處死刑,但只要鑑定報告或判決書裡,有罹患精神疾病之判斷或有教化可能之字眼,就可能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不僅被告繼續在生與死間糾纏,被害人家屬也將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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