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憲改,才能讓地方永續發展

全憲盟/陳耀祥

民主化之後歷次憲改的對象主要都集中在政府體制,除1997年凍省之外,對於地方自治並未給予應有的重視。雖然,已經廢除省的自治功能,却保留「省」這個制度,繼續設置省政府與省諮議會,變成盲腸機關,只剩下象徵與酬庸功能,郭冠英退休事件更突顯出此種制度的荒謬與不合理。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變成盲腸機關,只剩下象徵與酬庸功能。圖為郭冠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我國地方自治長期以來停留在形式民主階段,重視選舉而不重視自治內容,中央政府集人、集權及集錢的結果,形成「強幹弱枝」,導致自治的「空洞化」。而且,黑金勢力長期盤據地方,關心地方公共事務的人民不是缺乏資源競爭,就是飽受暴力威脅,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結果。

加上,馬政府七年執政下來,制度更形混亂,在欠缺國家整體發展規劃之下,直轄市陸續升格,造成「富都窮縣」,擴大城鄉差距的惡果,縣市人口與資源的大量流失,若不儘快解決,將名存實亡。筆者認為,此次憲改當中,除了必須徹底廢省之外,應當增訂「地方的立法程序參與權」、「財政劃分基本原則」及「地方議會選舉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三項規定。

馬政府七年執政下來,制度更形混亂。(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首先,保障地方的立法程序參與權,是因為立法院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涉及地方自治事務經常未給予地方適當的參與機會,屢屢出現「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不公平現象。司法院大法官在有關全民健保費用負擔的釋字第550號解釋中就指出,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指有透過此種程序保障,地方的自治權力才不會被架空。

其次,財政劃分基本原則入憲是為保障地方基本的財政自主能力。財政保障不足一直是地方自治難以推動的最大原因,目前的財政收支劃及相關補助都是由中央立法,藉以控制地方諸侯,結果是貧困縣市僅能依賴中央,成為政治附庸,保障地方的財政基礎,才有真正的自治。

最後,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必須適度改進,如同立法委員選舉一樣,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並至少一半議員由此方式選出,才能讓地方公民意見進入議會,並減少賄選與暴力團體繼續控制地方。

地方議會的選舉制度必須適度改進,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資料照,記者盧姮倩攝)

只有健全的地方自治,才有穩固的民主政治,呼籲社會各界,把握難得的憲改時刻,一起重新檢視與增訂地方自治制度,以確保地方自治的永續發展!

(台灣法學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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