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范姜提昂

馬英九已不適任,也不該、不可、不配繼續享有「直選總統」的權力光環,相信不分藍綠,絕大多數公民都有同感。現在問題只剩: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否起訴馬英九內亂外患罪?關鍵在檢察官,這點很難寄以希望。但,馬市長時期「主導弊案」的跡象越來越明,若就貪汙、圖利等罪嫌訴究,只有兩個途徑:罷免或解職,讓馬脫離「憲法52條」的保護罩。

一、罷免,增修條文第2條: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我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換句話說,就是大約4、500萬人的同意,才能罷免馬。

二、解職,讓總統解職的途徑就是國會彈劾。增修條文第4條: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彈劾,非司法審判,本質是政治審判,有罪的處分就是「解職」。在美國,首席大法官雖主持審判庭,但是否有罪,是由參議院投票決定,若2/3認定有罪,大法官就判總統有罪,解職下台。我國單一國會,只能由大法官審理。

以上依據憲法52條所揭示的兩個途徑:罷免及彈劾,門檻都很高;更重要的是站在馬立場,等於以待罪之身,接受不同形式審判,被罷免、被彈劾解職,都難免屈辱感,最好還是自動請辭。

若不願意,若要顧及尊嚴,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學習美國1933年為了解決「跛鴨總統」問題所使用的修憲手段。具體言之,明年1月16日為併選投票日,若各黨能聯手提出「總統就職日予以提前並固定」之修憲案,於併選日公民複決,那麼,依此首度入憲的就職日期,馬可能要提前2到3個月下台。

重點在:對憲政改革,馬是犧牲、是貢獻;解決了「併選造成4個月空窗期」的憲政危機;歷史評價而言,也可功過相抵。提醒:提前下台,已勢不可免!

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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