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
作為一個「減肥總是不成功」的胖子,每次進到便利商店就是一個痛苦,因為琳瑯滿目的食品,都阻礙了減肥的進度。
這樣的說法可能是很多減肥失敗的胖子最愛用的藉口。但大家都知道,減肥靠的是少吃多動與意志力,販賣食物的超商絕非減肥失敗的關鍵,不過,最近為了菸害防制工作,國健署卻採信了如此荒謬的說法。
事情緣起於台灣良心企業義美決定自四月起不再於門市陳列菸品販售,因此,國健署決定著手研擬修改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的《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希望藉此限制菸品陳列販售,以達到菸害防制的目的。如此做法,看似為國民健康著想,實則再度落入威權時代家父長國家的陰影中。義美公司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決定不販售菸品一事,應正面看待,但基於營業自由,其他便利商店並無義務跟進。
義美決定自四月起不再於門市陳列菸品販售,因此,國健署決定著手研擬修改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希望藉此限制菸品陳列販售(記者朱沛雄攝)
國健署打算研修《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積極限制菸品販售,理由是保障國民健康,如此作法看似對人民有利,但其實對於國家法治卻是種傷害,因為憲法與大法官會議解釋均明文提及的「營業自由」可能因此舉而被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若是為了這樣的理由被限縮,這是掛一漏萬、導果為因的作法。
切勿扭曲立法意旨
國健署將研修《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然而,是項規定為「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該辦法是延續第一項規定而來,第十條第一項關於「販賣菸品之展示」規定為「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上述的三項規範分別表達「吸菸有害健康」,「十八歲以下之人不得吸菸」,「不得對未成年人販售菸品」之規範,其餘限制則並未出現。倘若國健署在該辦法中增訂條文,限制販賣菸品的標示與展示,則可能加諸法條中所沒有的限制,如此一來就面臨合憲性的問題了。
國家與社會的分立
國家與社會二元分力是台灣現代法治的基礎,在私人領域中強調私法自治,只要行為不違背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基本上都是被允許的。另一方面,在國家領域強調依法行政,其目的在於避免國家對於私人領域的過度干涉,因此必須要得到立法者授權,此一授權可能以法律方式或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命令,也就是上述《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然而,除了立法者授權外,要限制人民權利還必須合於體系正義的要求,以及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其目的就在於避免對於私人的過度干涉,要求國家必須時時刻刻小心。
《兒少法》規定家長放任小孩超時玩3C要開罰,被稱為是恐龍立法。(記者蔡淑媛攝)
切勿走上兒少法後塵
今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禁止兒童及青少年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姑且不論該條款的執行的可能性,該法所指的合理時間為何?倘若依據衛福部說法為30分鐘。何以是30分鐘?標準從何得來?另一方面,作為家長基於何種理由不能讓孩子使用一個小時的電子產品?教養子女責任不在國家而在父母,國家扮演的是次要角色,這個原則應用在菸害防制上亦然。
國健署如此荒謬的跟班作法,並無法有效達到菸害防制的目的,不過只是重演《兒少法》的鬧劇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