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憲改的社會基礎何處尋?

全憲盟/王毓正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僅作為決定國家形態與政治權力運作模式的最高上位法規範依據,同時更須對於國家、社會與人民,在不同時代下對於憲法的期待予以回應,前述之回應包含有對於人民在不同時代下所面臨挑戰與威脅的保護(亦即與時俱進的基本權利譜系與內涵擴充),以及作為國家與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的價值決定(亦即憲法基本價值決定與基本國策或國家基本方針)。

準此,在一個成熟的憲政法治國家中,藉由憲改的途徑以符合不同時代下社會與人民的需求,乃是憲法不能迴避的基本功能,同時也其存在的價值。因此規範內容一成不變的憲法,對於一個成熟的憲政法治國家而言,實屬難以想像之事。

中華民國憲法60多年來罔顧台灣人民主體性與時代需求。圖為318週年警察隔絕民眾於立法院外。(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然而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在60多年以來,在國家法統象徵意義的作祟下,充其量僅具有意識形態之神主牌意義爾,但另一方面卻罔顧台灣人民主體性與時代需求,此對於自詡憲政法治國家的台灣來講,莫過是最大的諷刺。

中華民國憲法,這部20世紀前葉於中國所制訂的憲法,不僅在中國未曾有機會施行,即便隨著國民黨政權來台而被引進台灣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生效不到4個月的1948年4月18日,即隨著迎合政治強人之擴大總統權限之目的所制訂之「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生效,被大幅度地給架空了。

原本預定施行兩年半的「臨時條款」,也一口氣「臨時」施行了43年(直到1991年5月1日)。這段期間內,人民僅享有極為低度的政治權利,因此默默忍受著或無意識臨時條款僭越憲法的狀態,亦屬當然。在當時的情境下,實難以期待人民能產生憲法意識,對於憲法產生情感與想像,再加上憲改議題不容存在執政者眼皮之下,憲改議題在檯面上的討論,毋寧是一種奢求。

憲改議題的討論若侷限在政治人物與社會精英的圈子裡,則會欠缺當下社會與人民需求的社會力道基礎。。(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1990年3月台北爆發野百合學運,開啟了「臨時條款」廢止的契機,而這部制訂時空背景與台灣現狀需求與人民主體性相違合的中華民國憲法,也首次在朝野共識下獲得被討論與改革的機會。但憲改的結果,卻非直接亦非全盤地對於憲法進行修正,而是以世上獨一無二的所謂7次「憲法增修條文」,凍結一堆永遠無法適用的憲法條文,並以疊床架屋的方式「增修」憲法條文。

此一憲改方式,不僅光怪陸離,更重要的是,其所謂憲改僅集中在政治體制的變革,而無視於基本權利譜系與內涵在時代變遷下擴充的需求,亦未充分地對於當下國家與社會發展所出現的重大爭議問題予以回應。本文以為其根本問題在於,當時憲改議題的討論仍侷限在政治人物與社會精英的圈子裡,而欠缺一股由下而上的社會影響力,也因此欠缺一股要求全盤檢視憲法是否符當下社會與人民需求的社會力道基礎。但就當時人民政治權利禁錮方解的氛圍與經驗而言,當時的憲改結果似難以過於苛求。

去年「318佔領運動」結束後,由20多個公民團體組成了「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並倡議以「由下而上、全面憲改」作為訴求,在全國推動人民參與審議憲改的民主實驗。

若透過本文先前的歷史回顧來看,這個基本訴求是絕對必要的,同時更是未來憲改工程的首要基礎。「聯盟」預期在2016年大選前,推動朝野與公民社會已具有高度共識的議題,並同時在這個基礎之上,開啟更廣闊的憲改空間,透過公開的民主程序充分匯納廣泛的各界意見,以作為未來憲改的藍圖。

如何透過民間力量引導人民真正的去認識與正視現行憲法之失能與詭異,並嘗試勇敢地去提出對於憲法的想像,應該是未來應該去努力的方向。(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然而,必須正視的問題是,就現行憲法而言,朝野與公民社會之間真的已存在具有高度共識的議題嗎?實則,若要真正推動「由下而上、全面憲改」的工程,現行憲法到底有什麼問題,是否真正具備應有的功能,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這些問題的答案,倘若還是由政治人物或社會精英來提供,其實仍是走上昔日的令人無法滿意的憲改老路罷了。

此一跡象,端看近日藍綠兩黨仍集中就政治體制之爭議,即可自明。因此如何透過民間力量引導人民真正的去認識與正視現行憲法之失能與詭異,並嘗試勇敢地去提出對於憲法的想像,應該是未來應該去努力的方向。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法學會憲法暨行政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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