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我們提出以下看法:
1、教保本一家:有鑑於過去長期以來幼稚園和托兒所提供的實質服務內容完全一樣,在歷經數十年的努力後,政府才有大刀闊斧的幼托整合政策,認同「教保本一家」的事實,把「保育員」的職稱改為「教保員」,承認其過去訓練確實具有幼兒教育與保育的專業知能,並將教保員與幼教師統稱為「教保服務人員」。
2、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職責: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就是照顧與教育2-6歲的幼兒,所以,幼保系的課程規劃一直都依此目的而行,使學生具備照顧與教育2-6歲(甚至是0-6歲)幼兒的能力,當然也包括照顧與教育5-6歲幼兒(大班)的能力。
3、教保員與幼教師培育過程的矛盾與荒謬:102學年度前,取得幼教師證照的資格是,大學畢業(任何科系)且修習幼教學程26學分,通過檢定考試。但是,大學幼保系課程規劃128學分,內容含括幼兒發展、幼兒保育、幼兒教育、親職教育等科目,不僅全包括,且遠遠超過幼教學程26學分,但其畢業生卻僅能具備教保員資格。同樣是大學畢業,如果有人只修26學分就被認定為有獨立帶大班幼兒的能力,何以證明一個修了128個學分的幼保系畢業生沒有能力獨立帶大班?
4、公平正義:過去教保員可以獨立帶大班,幼托整合後卻不行,這不僅不符公平正義的原則,也是對教保員曾受的專業訓練一大諷刺,更是違背當年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的承諾--「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本人建議應循「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讓幼托整合前已具備教保人員資格且曾在幼稚園和托兒所任職者,均保留其獨立帶大班之資格。
5、結語:台灣的教保員與他國的保育員不同,我們的教保員職前訓練含括幼兒教育與保育,當然可以承擔教育與保育的工作。教保本一家,長年以來,幼兒教育與照顧的工作一直是由幼教師和教保員共同承擔,尤其絕大多數都是教保員,但相較於幼教師,教保員卻一直處於弱勢,在教育部正視幼兒教育的重要性同時,請別因為打著「專業證照」的口號,而忽略教保員過去對台灣幼教的貢獻。教保員不多求、不貪心,只渴望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保留她們過去的執教權。
(朝陽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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