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在自由時報以「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為題的報導裡,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公開表示:「文資法雖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可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但也沒有排除『標租』…」
此一古蹟沒有排除「標租」的宣示,不僅褻瀆了我國憲法第166條:「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的文化資產神聖性,更把文資局組織法第一條:「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的崇高設立目的,降格為:是在從事「仲介業」,並使局長成了「掮客」!
然古蹟真的如文資局在1月25日所說,可以被「標租」或「沒有排除『標租』」嗎?查文資局「常見問題FAQ」,在有關「古蹟委外管理營運」項下的所有「問與答」裡,文資局除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回覆,以「當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公有古蹟可以辦理委任、委辦或委託」外,查無任何可以「標租」或「沒有排除『標租』」古蹟的公開說明!
其次,在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的說詞見報的同日上午,文化部洪孟啟部長在自己的臉書上寫下:「其實國產署的…形式是一種委託管理及古蹟活化再利用,錯就錯在用了『標租』兩個字」;就此,如果連洪部長都認為:「標租」是一種「錯用」,則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的說法,豈不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的規定。
再者,一篇刊載於2013年11月20日,以「國有古蹟活化 擬開放民間標租」為題的報導,曾清楚的敘述:財政部之所以向行政院提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乃是因為「擬針對受文資法『限制』的古蹟及歷史建築,能開放給民間標租」;是以,如果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古蹟』」的今日說詞為真,則財政部暨國產署何須於當年大費周章地規避文資法的「限制」?
究其實,文資局的「沒有排除『標租古蹟』」之說,似不只是想為國產署標租80個國有古蹟之一的「建國啤酒廠」開大門!大家不妨想想,目前正陷入重大文資暨土地開發爭議的台鐵局「台北機廠」案,是不是也就因此可以全廠「標租」?時至今日,在遺憾「古蹟標租」已不再是個「違不違法?應不應該?」的單純文資保存問題的同時,或已到了該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時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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