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桃園大火 不僅是行政怠惰

藉由此次大火,公務體系應徹底的清查與究責,才能根本掃除得過且過的官僚文化,才不會對不起6位壯烈犧牲的年輕勇士。圖為新屋保齡球館前還擺有追悼花束。(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藉由此次大火,公務體系應徹底的清查與究責,才能根本掃除得過且過的官僚文化,才不會對不起6位壯烈犧牲的年輕勇士。圖為新屋保齡球館前還擺有追悼花束。(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吳景欽

桃園新屋發生大火,造成6位消防隊員因此喪命,而起火建築物違反都市計劃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已久,竟還能因此通過安檢,此等情狀,恐已非行政怠惰,而已進入刑事不法的領域。

關於此次大火事件,讓人不解者在於,建築物違法使用已是事實,卻無任何機關對其進行處分或動作,致任憑其違法使用長達20年,因此所造成的人員死亡,實已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損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要件。故國家對於死者家屬實不應僅為撫卹,亦應包括國賠,而於賠償後,不僅要對相關官員為行政懲處,更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對公務員為民事求償,以免使公務員懈怠所造成的損失,卻由全民來承擔。

而在罪刑法定及罪疑惟輕的框架下,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乃趨於嚴格,勢難以對主管官員論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及第130條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惟這不代表這些官員僅須負行政責任即為已足。因此違章建築物能長期存在,總不免讓人聯想有官商勾結之情事,若查有主管官員收受來自業者的金錢或利益,自會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法定刑最高可至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受賄重罪。就算查無或無以證明公務員有收受來自廠商的不法利益,但在違章建築事證已然明顯,主管官員竟能視而不見,致因此圖利私人,而仍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之可能。

也因此,面對此次新屋大火的究責,絕不能只以行政疏失為了事,而必須為刑事的訴追。只是此建築物違法使用的期間太長,不僅歷經數位地方首長之更替,所涉及的官員亦不計其數,相關證據也可能早已滅失,這必然會造成責任相互推卸,致陷入無人可為究責的窘境。惟此等證據找尋與歸責的困難,卻不能成為檢方不為訴追的藉口。惟有藉由此次大火事件,對整個公務體系為徹底的清查與究責,才能根本掃除得過且過的官僚文化,甚至可能潛藏的貪腐結構。若不如此,就著實對不起6位壯烈犧牲的年輕勇士。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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