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我要「勇敢的」談阿扁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呂秋遠

選舉結束後,我本來想暫時不評論政治。因為我向來秉持「政治過量,有礙健康」的觀點,我們應該關心政治,但是不需要沈迷於論戰。不過有「本來」就會有「但是」,而且「但是」一定比「本來」重要。但是,已經有十幾個朋友希望我對於阿扁的事件評論,所以我「勇敢的」嘗試分析自己的觀點,提供參考。

為什麼我要說「勇敢的」?阿扁,是我最不願意碰觸的爭議人物,因為他包含了我太多政治上的愛恨。他是第一個民進黨籍的總統(2000-2008),卻也是第一個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確定有罪的總統。我曾經對他充滿期望,卻也對他充滿失望。國民黨最愛拿他來救援施政失敗,所以他有救援投手神的稱號,外號「扁維拉」(洋基的救援神名字是李維拉)。政府只要哪裡做不好,就是「前朝阿扁遺毒的緣故」。根據台中榮總的醫療報告,他現在的身體精神狀況極為不好,但是法務部不准許他保外就醫,而是把他關在培德監獄,或者我們這麼說,慈禧太后把光緒皇帝幽禁在孤獨的瀛台中。

阿扁在卸任後,司法案件如雪片般飛來,目前為止,無罪的部分有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項案。特偵組查無實證簽結的部分,有帛琉洗錢案(2014年8月6日,特偵組簽結)、侵佔機密公文案(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簽結)。審理中尚未定讞的部分,有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侵佔公文案。

但是,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換句話說,目前與阿扁有關的案件,4件有罪,4件還沒確定,2件無罪、2件簽結(意思也是無罪)。所以說,為什麼「阿扁沒罪還要關」,這是不正確的說法。阿扁一共被判了4件刑案確定,而且總共要關上20年(假釋是另外一回事)。判決是否合理?我等等會談談自己的意見,但是判決有罪確定,卻是事實。

簡單來說,判決有罪的根據,大致上都是有人要求官、合併金控、賣地給政府,卻去找阿扁或阿珍,而他們收錢以後,當事人得償所願,所以判刑。舉例來說,陳敏薰想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去找阿扁處理,後來只能讓她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元大與復華要合併,也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為總統有收錢辦事;辜家要賣土地給竹科,還是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定扁家也有收賄,所以判刑確定。

這些訴訟都有一個共同的關鍵點,也就是陳總統的角色是什麼?究竟是「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前者的意思是,總統只能有憲法上賦予總統的職權,例如接見外賓、頒發徽章、任命行政院長等等,法定職權內,無法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後者的意思是,總統除了上述的權力外,因為有人事權等等,實質影響力其實很大,可以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這兩者的差別就是,陳敏薰給阿扁錢要官,法定職權說認為,根本就是政治獻金,她給錯人了,阿扁不負責大華證券的人事,應該是財政部長負責的,所以阿扁即使收錢,也沒有關係。另一種說法則認為,財政部長當然是聽阿扁的,因為阿扁對於部長的任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有對價關係,成立收賄。

最高法院對於這一系列的案件判定標準,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判處阿扁有罪。但是在林益世收賄的案件裡,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卻採取法定職權說,也就是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或是行政院秘書長,並沒有任命中鋼董事長或影響中鋼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因此林益世即使收錢,也不是收賄,僅判處7年有期徒刑。所謂「黨證無敵」的說法,就從這時候開始流傳。

說實在話,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區分說」,也就是某些政務官我會認為是「實質影響力說」,但某些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可能會認為是「法定職權說」。以阿扁或林益世為例,用法定職權說來判定,我比較不能接受,因為如果我是政務官,總統交辦,我當然照辦,他是我最大的老闆,我才不會去管行政院或是財政部怎麼說,總統最大。林益世當時炙手可熱,大家都知道是南台灣第二號人物,馬英九欽定的青年團長、行政院秘書長,我要是中鋼的人,當然也會聽從林益世的「建議」。

但是,林益世的案件,如果一味要罵法官判決不公,跟阿扁標準為何不同,會有個小問題。也就是中鋼從「表面上」來看,是個早已民營化的公司。行政院秘書長,怎麼影響一間民營化公司?

這麼說好了,好比我現在要買五月天演唱會的票,但是買不到,所以我請林益世去幫我跟經紀公司「喬一下」,然後我付給林益世一筆錢,這時候林益世算不算收賄?問題就來了,經紀公司怕不怕(或愛不愛?)林益世?要不要給林益世面子?林益世真的給我票,可能是因為經紀公司想簽他當演員,可能是因為他是立委,可能是因為他是馬英九的愛將,可能是希望他將來當文化部長的時候可以支持五月天。誰知道經紀公司給林益世面子,真正的動機究竟是什麼?

當然,我認為「跟中鋼要生意」,與「跟五月天買票」,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中鋼其實官方色彩還是很重,也會看政府面子。所以我認為,林益世如果是幫我拿五月天演唱會的票,可能要採法定職權說,但是拿中鋼的生意,可能就是實質影響力說。這一點我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法不一樣。

阿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科管理局,究竟有沒有影響力?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響力,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

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阿扁確實有收賄,判刑有罪確定,我也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我堅決認為,阿扁現在應該保外就醫。首先,阿扁的身體狀況確實不佳,而且又有嚴重的憂鬱症,有家人陪伴肯定比較好。況且保外就醫的時間根本不列入刑期計算,法務部究竟在擔心什麼?法務部對於阿扁的身體狀況,一直沒辦法提出有公信力的說法,而放任政治仇恨不斷的衍生,不談藍綠和解,只談人道考量,有必要這麼對付一個已經沒有政治力量的人嗎?

不要再說阿扁無罪了。司法上我已經表達我的意見。至於政治上?我只能說,如果將他與阿輝伯老總統相較,實在是讓我無言以對。我認為,無論是採取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他都不應該收這些錢,並且讓這些款項在海外流轉。他辜負了差一點可以成為真正台灣之子的機會,如果不是馬英九這個台獨的強大催生者,台灣主體性的發展,或許會倒退更多年。他,至今都讓我愛恨交織,這是我最後對他的評論,我只能點到這裡了。

(律師、作家,經作者同意轉貼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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