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昌國
憲法法庭於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宣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一律不准有責程度較重的配偶請求離婚,對於某些個案顯然過苛,應於二年內妥適修正。此判決是否改變婚姻的本質、動搖夫妻關係、有無引發如為小三小王解套的道德疑慮等,大法官的意見書已深入剖析辯證,值得一讀。
另此釋憲結果引發的效應,已不單純是離婚的要件應如何放寬,因為離婚通常涉及財產及未成年子女,應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此對於民法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如何提出妥善的法案,確實是艱鉅的挑戰。本文提供以下的想法,期待能拋磚引玉,作為參考:
一、明定客觀標準:建議採行分居達幾年等較容易審查的客觀事實為標準,否則就「對個案顯然過苛」的判斷,易淪為法官個人主觀價值的展現,且為爭取法官的同情,法庭恐將淪為當事人大灑狗血的情感場所,而無助於化解紛爭。
二、強化弱勢配偶的財產保障:本件聲請人之一的朱政坤法官,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便提到,應從如明定婚前協議分配財產、請求贍養費、預防脫產等法律機制,來保障無責的一方等語。實務常遇到配偶不善盡財產報告義務,又財產若在國外幾乎無法查證,或抗辯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存款、保險皆是他人借名所有等,而造成弱勢配偶的舉證不易及訟累,最後仍有可能落得無錢可拿的窘境。立法上不妨考慮對違反說明義務的配偶,以視為追加財產價值的計算方式,較能保障弱勢配偶。
三、兼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引進分居離婚的法制,能夠有效減少孩子上法庭作證父母間衝突的困境,另如果能納入心理諮商協助父母修補親子關係,並利用家庭日促成合作式父母,使子女在父母分居或離婚後,仍能享有共處的機會,不會感到孤單或被遺棄。
四、將同居伴侶關係法制化:儘管最高法院承認事實上夫妻,但同居伴侶仍不能享有等同夫妻的財產保障,例如無繼承權,且如何認定事實上夫妻多所爭議,也間接影響孩子的權益。單靠司法判決只能救濟個案,而無法一體適用,且緩不濟急,立法上是否要維持這種差別待遇、得否以戶政登記簡化認定等,宜一併檢討改進。
(作者為嘉義地院家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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