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健順
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在即,惟司法改革千頭萬緒,錯綜複雜,若無法先就一些最核心的問題予以釐清,恐怕會議縱然召開惟效果勢必極其有限。
首先,本次會議所謂「司法」改革之範圍,究所何指?依大法官釋字第 392號解釋,檢察機關為廣義之司法機關,最廣之司法機關尚包含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監所及其他與犯罪相關之所有機關,而狹義的司法機關則是單指司法院所屬之各級法院。若期待會議在短短幾天之內可以解決最廣司法機關全部的問題,顯然在實然面上是不可能的,為避免好高騖遠,最終反而一事無成。建議此次會議應將焦點集中在狹義的司法權機關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上,因為在權力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相互制衡之核心概念裡,以目前台灣現況而言,當以司法權機關最為弱勢,又因其極為弱勢,所以無法發揮制度上應有的功效,故司法改革應聚焦在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上。而若司改會議確定以此為核心,則其他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必須竭盡所能,傾全力配合,以達共同提昇司法權機關的終極目的。
其次,司改會議在定位上究竟是「諮詢機關」或「決策機關」?與總統及司法院院長間之關係又該如何界定?依民主政治核心本質之一即「責任政治」的理念,全體國民係授權總統負責行政權,授權司法院院長行使司法權中之司法行政權(按全體法官則掌握司法審判權),總統及司法院院長既受託行使權力,就必須對所為負完全責任,無法推諉予他人,所以該會議應定位為諮詢機關而非決策機關,總統及司法院院長本於相關之權責,應對於會議的任何決議都享有最終之決定權,如此方符責任政治之基本理念(按年金改革會議亦同)。因此,在決議程序上會議究竟應採取「多數決」或「共識決」就不是關鍵性的問題了。而依目前制度,比較麻煩的部分反而在於總統與司法院院長就司法權諸多議題,若發生意見相左時該如何處理?雖然依權力分立理論,三權之間本互不相隸屬,惟因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且不受任期之保障(按上開條文違反權力分立理論及審判獨立應為錯誤之立法),總統似乎可以享有最終之決定權,不過也必需為其決定負政治責任。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司改成功與否究竟應以什麼為衡量標準?眾所周知,「信賴」是司法權機關的核心所在,故以信賴度高低做為判斷司改成功與否當最為直接及符合現況。惟若真正深入瞭解司法權的本質,就可以充分認知到,無論司法權機關再怎麼努力,投入再多的人力、時間及資源,都不可能營造出可以讓民眾「百分之百」信賴的司法,此種結果古今中外皆然,唯一不同的僅僅只在信賴度的高低有別而已。所以在司改會議之後應立即著手司法信賴度之調查,並以此為基準,之後每半年或一年調查一次,觀察是否逐漸提昇,若答案為肯定的,則我們就可以認為司改確實是有效且成功。不過,司法信賴度之調查牽涉專業,應由國家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團體為之,其他機關以未具專業性之方式為之者應盡量避免,以免傳遞不客觀不正確之訊息,而影響專業機構最後的調查及判斷。(作者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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