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核電終極解方:修公投法第三十條!

◎ 范姜提昂

行政院長林全一席「重啟核一廠一號機」的話,引發軒然大波。其實,不意外,因為我國核電爭議起於核四停建爭議,至今擾攘,是因為長遠的非核政策未確立,攻防各方,不是不安心,就是不死心。

直言之,非核政策及其執行時程未入法之前,不但沒有人願意真心擁護替代能源,現有核電也會心存僥倖,充斥上下其手空間,主政者解決問題,要抓緊總源頭!

這種重大立法,當然必須公投;也只有經過公投,才足以遏止相關集團心存僥倖。新國會則應擺脫「中國懼怕統獨公投」而對公投法之干擾,應專注「非核公投」主題,依實務經驗大刀闊斧修掉不合理之處。

關鍵在公投法第三十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這第三十條,完全扭曲公投結果!

沒錯,全世界沒有公定投票率門檻,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國門檻相對很高!一般兩三成即可。重點是,實務上,已經辦過的六個公投,國民黨都發動反宣傳,發動支持者不領公投票,以致各公投案投票率都不到一半,全部被否決。

第三十條的關鍵規定:「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條文使用同意、通過兩個詞,無異限制了公投題目的問法,它必須針對政府提出的「政策作為」做出複決,即同意或不同意,於是公投題目就會變成「你是否同意」。

問題是,這個問法必然產生技術上的眉角。譬如說,主張「續建」核四的一方,會用各種理由主張命題為: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因為這樣一來,他們只要發動支持者拒領公投票,讓投票率不到一半,就可以讓「是否同意停建核四?」這個題目被否決,也就是不同意停建,而達到續建的目的。

選擇題才可以涵蓋所有可能性,硬搞成是非題,必淪為特定集團操弄規則之工具,而扭曲民意。

誰說公投非要是非題不可?近年來,無論「紐西蘭換新國旗」或「英國退出歐盟」的公投,均採選擇題!選擇題,自然迫使各方想盡辦法說服人民,選擇他們的主張,絕不會鼓動選民拒領公投票。這個眉角,建議新國會牢牢掌握住。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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