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企業加薪政府採購 可以這樣綁嗎?

◎ 李仁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發函給全國各機關,對於勞動部擬具「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委託辦理○○○○案』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增列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予以贊同;其理由為: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載明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以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

本人認同「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但上開調整,絕非由機關恣意配合任一施政目標為之;蓋政府採購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是為了選出最符合「本採購案需求」的投標廠商而設,不是為了選出最符合任一施政目標的廠商而立,至為灼然。

上開勞動部為政府採購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未考量「本採購案需求」,反而自創「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無端把與「本採購案需求」無關之「為員工加薪」、「主動縮減工時實施週休二日」、「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等,列為評選項目;而工程會竟未予以制止,反而空以「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為之背書,實令人遺憾。

本人絕對認同並全力支持廠商之企業社會責任,但具有社會責任的廠商與最符合採購案需求的投標廠商不容混淆;否則,類此不當連結之錯誤採購行為,各部會若真要比照辦理,試問:

一、財政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員工納稅金額指標」?

二、衛福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員工生育率或健康指標」?

三、國防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老闆及員工服役年數指標」?

四、外交部是否要增加評選之「外籍員工比例指標」或「員工外語能力指標」?

政府採購制度的崩壞原因,法典本身是一大問題,但人民公僕的腦袋如何知法用法更是關鍵。建議上開機關儘速撤銷相關公文,以免自毀機關形象及聲譽,進而重創廠商投標意願及決標公正性。

(作者為律師/建築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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