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監獄依法可准阿扁赴餐會

◎ 許文彬

阿扁想要從高雄到台北出席凱達格蘭基金會六月四日的餐會,法務主管當局是否允准,似乎感到為難。其實,就法論法,若予准許,並無不可。

前總統陳水扁想申請參加4日舉辦的凱達格蘭基金會餐會。(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法務部令頒「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受刑人若違反此「應遵守事項」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治之許可。

本件情形,衡諸論理法則,出席餐會似乎是屬一種「與治療顯然無關」的活動,如果未經監獄許可,阿扁當然「不得從事」。唯依前述法條文義的反面解釋,即使該餐會是與治療顯然無關,然而只要台中監獄許可,阿扁仍得出席。

也就是說,倘若阿扁向獄方提出出席餐會的申請,獄方對於這「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法令仍然授與其有「准」或「不准」的行政裁量權。換言之,法令上並沒有限制獄方絕對不可予以批准。

至於獄方若裁決允准,其理由似可著眼於:阿扁具有「卸任總統」的法定特殊身分,參酌「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立法的法理,並考量阿扁本身就是「凱達格蘭基金會」的創辦人,出席此餐會尚屬合情合理。況且,若讓阿扁出席,在醫學上對其病情改善或有助益。

從而,有關阿扁出席該餐會之申請,是否予以批准,法務部及矯正署何妨從正面角度斟酌,尊重阿扁的意願予以成全,於法、於理都是站得住腳的。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前法務部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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