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撤告是究責的開始

◎ 黃帝穎

行政院長林全上任首日即批示公文,對太陽花學生運動撤告。政院表示,現今太陽花學運的訴求已普遍成為社會共識,立法院也依據該訴求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進行立法,凸顯出太陽花學運的正當性與社會貢獻,因此決定撤回刑事告訴。

行政院長林全上任後,對太陽花學生運動撤告。(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新政府的撤告值得肯定,但在政院撤告之後,仍有兩個問題必須解決,其一是對於國家暴力的究責;其二是對非告訴乃論罪的處理。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百餘人,但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其中有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跟著人群到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即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因舊病新傷而不敵病魔,於去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

更荒謬的是,北檢對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連傳喚都不敢,只懂奉承上意大規模起訴學生與民眾,擺明選擇性執法。因此,學運期間的國家暴力問題,仍有查明真相、追究責任的必要。

其次,政院撤告後,學運參與者尚有因妨害公務等非告訴乃論罪,仍於法院審理中。在個案救濟上,除了檢察官就妨害公務等要件有舉證不足,顯屬濫權起訴外,法院亦得依據「公民不服從」、「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判決運動參與者無罪。

然而,參與學運的被告,歷經多年司法纏訟,還未必能獲得平反?現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對於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的案件,總統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並未有明確規定,因此立法院可參考美國法例,修正赦免法,以利評估「特赦」尚在法院審判中的學運參與者,確立太陽花學運的歷史正當性。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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