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民主台灣」到「平權台灣」

◎ 吳俊毅

記得以前在美國紐澤西州參觀房子時,發現社區開發時都會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戶的住宅,經理人告訴我們這是因為州政府的規定,目的在避免社區變成富者群聚因而排擠窮人的兩極現象。這就是The Mount Laurel Doctrine 判例的影響,這個判例被認為是美國近一百年來最重要的平權法案。

Mount Laurel 是紐澤西州南部靠近費城的城鎮,這裡的居民絕大多數是通車到費城上班的。一九六○年代後期,一群收入較低的黑人發現當地政府刻意阻止有意興建低收入戶住宅開發的提案,只讓富裕的住宅興建案通過,因而控告當地政府。一九八三年,美國紐澤西州高等法院做出判決,要求紐澤西州政府必須規劃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以提供中低收入戶的居住,因而產生Fair Housing Act(居住平權法案),並依此法案設立社會住宅委員會(COAH),負責計算並規範各鄉鎮十年之內必須興建社會住宅的配額,如果各鄉鎮沒有提出相對應的計畫,法律訴訟可能將隨之而來。

但是如同台灣的狀況,越是房地產價位高的地區,越是視社會住宅為嫌惡設施,美國亦同。有錢的、社會地位越高的、膚色越白的通常反對最力。他們認為黑人、拉丁族群、或是低收入白人的遷入,將坐享其成他們曾經努力建立的環境、拉低房地產價格、並將掠奪原本可以獨享的資源。

所以儘管二十年來,不少社會住宅確實因為居住平權法案而興建,但州政府也面臨強大的抗拒力量。二○一一年反對平權法案的新州長克利斯解散COAH,但二○一三年最高法院判決解散令違法,州長只好重組COAH但卻更改組織章程,因而二○一五年最高法院下令各地方法院接管COAH。這可視為是主張興建社會住宅派的勝利。

建商當然樂見主建派的勝利,這使得建商能更有興建獲利的機會。在興建社會住宅可以獲得政府一定的補助款的誘因下,建商通常會將不同等級、不同販售對象的住宅一併規劃,社區顯得更多元、更有趣。

其實美國絕大多數的反對聲音都含有種族歧視的影子,因此讓主張社會住宅興建的聲音更顯得正義而合理。儘管不斷地有研究顯示社會住宅對原社區影響並不如抗議者所聲稱的大;也越來越多人認同分享付得起的居住環境是一種公民義務,但仍是抗議聲不斷。今天台北市議會要求市政府,規劃社會住宅前必須先取得一公里內過半居民的同意,正好代表了「民主台灣」距離「人人平權的台灣」還有很遠的一段距離要走。(作者為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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