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七月起沒收犯罪所得 應廣宣導

◎ 陳興男

今年七月一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沒收」新制即將上路。

沒收,就是針對犯罪所用,犯罪所生或所得等與刑事違法行為有密切關係之人民財產,由國家以裁判剝奪其所有人之所有權,將之收歸國庫。簡言之,就是一旦證明有犯罪所得,無論金錢流向為何,到誰手上,一律沒收,不夠沒收的話還要追徵財產,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舉例來說,報載台灣史上最大的「鴻源吸金」案,是牽連廿萬投資人,資金達千億元的經濟大風暴,然負責人被判刑七年,併課罰金三百萬元入獄,四年後就假釋出獄,出獄後被踢爆不只住別墅、坐名車還擁辣妹,依然過著豪華的生活,因此投資人懷疑負責人藏匿資產或脫產。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橫行的詐欺集團。但沒收新制實施後,若執行得當,可望杜絕此一現象,不論錢流向何人(除善意第三人外),國家均得沒收,不足就追徵其資產,犯罪人勢必難以翻身。

沒收新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里程碑,司法機關應廣為宣導,並擴編財經專才因應,以遏止猖獗之詐欺集團與販毒、吸金等多數犯罪類型,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且兼可保障被害人權益與挹注國庫(如汪傳浦案),體現社會公義。

(作者為現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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