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蔡總統就職宣誓之效力爭議

◎ 洪英花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明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以四年為交替換血週期,四年改任半數,錯開改選時間,開啟「交錯任期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謂任期個別計算,指兩組大法官改任的時間間隔四年,各組任期當然分組個別計算。原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大法官於任期中出缺時,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採取遞補繼任制,讓四年改任半數的「同組大法官同進退」,維繫交錯任期制的建制。交錯任期制設計目的,即每任總統皆有機會提名半數大法官,則兩組大法官間「各組同進退」,為設計之當然結果。原司法院組織法遞補規定,對於任期中出缺而繼任之情形,「補出缺者」任期只能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將衍生個別參差任期,「交錯任期制」如何落實?且將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馬總統連任兩屆,提名兩組共十五位,乃憲法之理,但馬總統縱容「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崩解,則引發憲政危機

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係遞補賴英照、謝在全大法官出缺,其任期一百年九月卅日屆滿,卻仍在任執行大法官兼正副院長職務,憲政運作已出現正副院長違憲在任虛耗之空前危機。為維繫「大法官交錯任期制」憲政機制正常運作,本人於所著《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之憲政破窗》一書,疾呼其二人應辭職,以匡正失序之大法官任期制。

新任總統就職宣誓在即,依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宣誓,須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大法官會議主席,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原則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現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任期均屆滿,倘由其中一人為總統副總統就職宣誓之監誓人,其效力必遭質疑,故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另以資深大法官充任大法官會議主席,職司五二○總統就職監誓,將違憲違法在任之現職正副院長,排除監誓之列,以杜憲政爭議。

(作者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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