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最低工資 立法或協商

◎ 曾翔

時代力量黨團欲推出最低工資法,雖其立意良善,且加上近年諸多國外實證經驗,皆證實最低工資的提升有助經濟復甦;然而,最低工資究竟如何形成以及我國現況問題,仍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

台灣過去基於政治、經濟等目的,對於工會運作和與雇主協商的權利採取壓抑的手段,另一方面又以勞基法幾乎取代勞資之間的勞動契約,這進一步地造成勞工失去自主管理、協商勞動條件的能力,因此每當遇到勞資爭議,勞工對抗的對象往往不是雇主,而是國家。但國家對勞資關係的介入,多半也只有在結束的那一刻,勞檢這種一時半刻的介入往往也於事無補,勞工無法仰賴工會的集體力量處理的結果,又惡性循環地需要國家介入。

回到最低工資法制,現行勞基法本身就有強制性,因此再訂一個強制性法令要求雇主落實其實是沒有意義的。真正的重點不在基本工資的數額和罰則,而是形成機制。如果有穩健的工會基礎,許多勞資議題,包含最低工資的形成多應交由勞資政三方協議。現行基本工資制度失敗的根本在於工會力量太弱,勞資代表篩選制度又似乎未能有足夠代表性,而且行政院、立法院有延宕、推翻委員會決議的權限,都是過往基本工資制度成效低落的主因。尤其是根本的勞資之間無法形成自治,這絕對不是將最低工資立法就能調整的,縱使今日通過最低工資二十六K,而受領二十六K以上的勞動者薪資依舊文風不動,對於提升整體勞動待遇並沒有真正的幫助。

因此筆者建議,要優先處理的其實是勞資自治能力的低落,請嘗試思考強化勞工的集體力量,賦予空間讓勞工回歸勞資關係的當事人;而最低工資立法,重點不在多少K和罰多重,而是如何篩選有代表性、合適的代理人來協商最低工資,才是日後扭轉台灣勞資關係的正途。

(作者為勞資關係協進會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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