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愛滋學生的操行問題

◎ 楊惠中、陳柏銓

國防大學針對愛滋感染學生以各種方式進行關切,最後以操行問題為由退學,該生不服進行訴願與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此案例判主張該生爭取就學權的衛福部敗訴,影響甚鉅。

國防大學爆出歧視愛滋病學生醜聞。圖為去年世界愛滋日相關活動。(資料照,記者蔡宗勳攝)

經媒體曝光,在幾乎一面倒咒罵國防大學與承辦法官中,其實細讀該判決書,判決理由並沒有錯,衛福部本身是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主管機關;但對於退學等教育業務,衛福部來擔任當事人(被告),這明顯錯誤。

本案受退學處分之學生,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收到處分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或訴願,則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系爭處分即告確定,學生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不可爭性)。

然而,若就該生所犯的行為過錯,其他學生頂多記過、服勞動,該生為何「特別處理」,國防大學的退學處分是歧視,毫無疑問。

依軍事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軍事教育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準此,國防部仍須遵循相關教育法律,於教育部之指導下,訂定軍事教育規則、適用法律。又軍事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國防大學學生(大學教育)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立法者亦認為軍事大學教育本質上仍是教育事項,為避免破壞整體法律之架構(主管機關仍是國防部),因此將教育部納入共同參與制定規則,使國防大學之學生管理事項仍應受教育部之指導。

該案凸顯我行政機關間彼此衝突緊張的一面。衛福部本身是愛滋法規的主管機關,仍可開罰處分歧視事;但對於教育業務,縱軍事教育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兼受教育部之指導,教育部本身亦為有關歧視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明訂),教育部於該案明顯行政怠惰。

該生為一愛滋感染者,其於校內常受有歧視(如禁止上游泳課、餐盤分開洗等),若國防部、教育部該二機關不願正視處理愛滋歧視事,衛福部頂多也只是平行單位(疲弱的法規主管機關),應由共同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備註)重新審視系爭處分(解決機關間爭執),並依職權撤銷系爭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一一八條)。

(作者為律師事務所執行長、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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