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追捕保持安全車距?

◎ 林書立

日昨桃園市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因追捕逃逸毒犯,毒犯摔車導致後座女子死亡,法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警員六個月徒刑,讓基層員警LINE群組不斷沸騰,難道以後只針對乖乖停車受檢的百姓開單?

法曹見解之一是追捕過程中,警車與犯嫌未保持安全距離,有違比例原則;然而,在警察的實務中,員警通常需要承擔犯罪偵查和行政檢查兩項工作。而且,上述二項工作在本質上的差異,深深影響兩者於憲法中的定位,亦即,兩者具有不同程度之自由裁量權與緊急權規範。首先,有關犯罪偵查執法職責之強制權使用,原則上必須遵守令狀主義,獲取「令狀」後始得對於可能犯罪事項進行偵辦;而行政檢查、行政調查則僅限於不侵犯人權的行政庶務檢查,例如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檢查。

然而,從行政權到刑事權的轉變往往是一連串、瞬間連續變換的過程,警察實務執法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與緊急權的情形十分普遍,即便在法制面已建立規範或制度,各國警方在上述權力之實踐上,多無法明確界定範圍與界線。其原因在於所謂緊急情況與裁量權限之內涵繁多且複雜,如何依法判斷警察之執法過當或過失,對司法即是一項挑戰。

然而,追捕過程中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比例原則見解,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本案犯嫌係經員警基於合理懷疑後,予以攔查,盤查過程中,復因當事人高速逃逸以致具有相當理由展開追捕,而追捕途中,犯嫌更不斷掉出毒品,確定犯罪事實,比例原則的所有判斷程序都已完整,法曹對於追捕時應保持「安全車距」之比例原則見解,讓人嘆為觀止。殊不知追捕之員警與逃捕人犯具有相同之意外風險;而犯嫌之逃亡選擇係本身非法與不法之選擇,警察之追捕是國家法律賦予必須執行之責。

曾赴美國旅遊的國人都知道,只要在美國開車,美國警車在後方閃爍警燈,未立即路邊停車受檢,就準備受罰;加速逃逸,就準備被美國警車車頭的牛角,頂到翻轉,未知此時美國警車追捕時的「安全車距」比例原則何在?

要縮短「司法」與「警察」的「安全距離」,請先從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避免「司法」養尊處優,等候犯罪證據蒐集完成,才要「指揮」偵辦,出庭時警察孤單站在犯嫌旁邊的檢警關係,訂定合理平等互惠的檢警共同打擊犯罪條例吧!

(作者為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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