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檢察官談鞭刑

◎ 陳興男

台灣被諷犯罪天堂,監獄人滿為患,受刑人中又以毒品、竊盜與詐欺犯為大宗,且再犯率居高不下,於是現行刑罰之矯正效果令人存疑,近來民間有引進國外「鞭刑」刑罰的呼聲,筆者認為政府應予以正視。

何謂鞭刑?源於英國,繁榮且治安良好的新加坡有使用鞭刑,是該國廣泛施行之合法體罰,執行的工具是藤條,部位是臀部,行刑官每鞭都會使盡全身力氣執行,於犯人昏厥或身體不適時停止,改期續行。一般言之,三鞭過後,鮮血直流,受過鞭刑者的感受是疼痛難忍,比「慘」這個形容詞更難以形容,而傷口約一個月才痊癒,但傷疤幾乎無法消除,形成心理與生理烙印。

對比鞭刑之痛令人難忘,多數犯罪亦可產生強烈的愉悅與成就感,以毒品案為例,吸食毒品後享有的「極盡歡愉」(爽)感受難以被取代,樂趣當然遠遠大於牢獄之苦,這也是毒品成癮者非常難以戒治的原因,於是朝思暮想,一犯再犯,惡性循環!其他再犯率高的犯罪類型亦復如此。

因此,若刑罰強度不足以扭轉上述犯罪者的心理依賴,令其心生畏懼時,刑罰將失去意義,也就無法嚇阻犯罪,故認上述鞭刑所造成受刑人的疼痛感受應可制衡其犯罪心理,以收執行刑罰、懲戒的效果。(作者為檢察官,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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