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黃瑞華/三終審法院院長 應與總統同進退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特任官」係政務人員,依該條例撫卹。三終審法院院長,均「特任」且無任期保障,於現行法制,屬政務官,當無疑義。過去雖未見三終審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隨總統任期屆滿而請辭之事例,惟無任期保障之政務官,得否不隨政權更迭進退,而比照事務官,任政務官職位到屆齡退休?

回歸主權在民憲政秩序

憲法明定我國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所有治權來自人民委託,司法權亦無例外。過去威權時代,憲法僅供觀覽,不供使用。國家最高權力來自擁有黨政軍情特的列寧式政黨,而非人民。萬年國會實係行政院立法局。因此,相關法令,不具憲法意涵之合法性或正當性基礎。而司法官資格的取得,或不依考試、或按省籍比例考試分配,或佐以思想審核。司法不是憲法或人民權利的守護人,只是統治工具。因此,沒有憲政秩序民主正當性要求;責任政治、民意政治原則,亦不適用。

今日社會普遍要求實現轉型正義,所有因循威權體制所形成的「慣習」,均應回歸「主權在民」的憲政秩序,重新檢視。不能逕採為合理、合法之憑據。

三終審院長實際參與重要司法政策形成,所領導的法院,是政策的執行機關。落實與否,直接影響政策成敗。若三終審院長反對,相關政策可能胎死腹中,或最終不被配合執行,司法改革落空。其職務深具政務性,依民主政治原則,自不能比照「事務官」而不請辭。

院長帶頭拒絕廢除保密分案制度

以馬英九總統承諾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為例。楊仁壽院長反對廢除,拒不執行;與接任之楊鼎章院長在交接典禮上,更有激烈言詞交鋒風波。若依過去「慣習」,比照「事務官」不請辭,且楊仁壽院長又僅六十歲,則迄其七十歲退休前,代表最新民意的總統,終將無法履行其廢除保密分案制度的改革承諾。則人民為司法改革而選舉總統,即失去意義。比照「事務官」不請辭的作為,完全不符政務官本質及民主憲政原理。

解嚴後,大家都說要回歸民主憲政。但「黨化」已久的司法制度、思維及文化,沒有真正轉型。司法並未建立對人民負責的機制。前監委李復甸以其職務觀察,為文表示「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情況嚴重,同仁包容、長官姑息,社會對司法全然不信任,司法改革是全民近年來最大的痛苦」。學者陳聰富、瞿海源、鄭宏文及蘇永欽等教授,也分別在研究或調查中得出「公眾對法院公正性信任日趨低落」的觀察。報載中正大學歷年司法調查結果,也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節節高升。

以公平公正自許的司法機關,若公眾信任度長期只有二、三成,倘非司法體系運作出問題,就是與人民溝通出問題。依責任政治原理,應有人負責。人民之信任危機已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存在之正當性。但司法院卻援引一些沒多高明的數據,嚴正聲明其近年來維護審判獨立與公正等努力,已獲民眾肯定;並質疑、要求對方說明,以免誤導、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云云。司法與民意脫節至此,人民除了選總統,一點辦法都沒有。

「官本位」思維仍充斥司法。例如,合議庭本其法律確信,踐履屬審判核心之訴訟程序事項,首長初以行政資源欠缺、無法支援而拒絕,後經「激烈交談」,始勉獲支持。問題是,有幾個人願意為無發言權的被告與首長「激烈交談」?司法應讓人感覺「真的是為人民而存在」,改變才能贏得信任。司法人員需要工作尊嚴。

人民不滿意司法,只能選舉總統,以求改變。制度設計即在藉總統特任其信任的政務官,為其執行司法改革政策,間接使審判機關取得最低限度的民主正當性。實不宜因過去錯誤慣習,而誤了國家民主憲政。」呼籲新國會、新政府正視司法民主正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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