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非廢不可

◎ 謝榮堂

媒體大幅報導憲兵「違法搜索」民宅,該案之合法性、妥適性,暫不予評論,惟因部分人士建議應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列,筆者為此詳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禁擲筆慨歎:台灣真的解嚴了嗎?

憲兵爆發違法搜索事件,讓憲兵的司法警察身分爭議問題浮上檯面。(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1949年5月訂頒「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月頒布戒嚴;1987年7月5日解嚴。然「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係1945年4月解嚴前頒行;解嚴後,包括「懲治叛亂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除,惟獨留「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焉有此理!何況「刑事訴訟法」業已頒行,當中對檢警關係已有規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徒留戒嚴之威權餘毒,於今日之民主社會已不適用。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於第2條規定,市長、縣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亦即於辦理司法偵查執行事件,須受法官、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此與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精神明顯相悖。

另司法院為建構真正之公平法院,已全力推動並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法院之職權調查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然「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於第1條規定「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法官有指揮命令司法警察之權,其中立性必遭質疑,且與司法改革之目的有違;「檢察官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命令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已超出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之1「偵查」、第122條至第153條「搜索及扣押」之範圍。

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規定,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司法警察(官)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此已紊亂行政體系之分工。蓋不同隸屬之機關,僅有職務協助,是合作夥伴之平等關係,而非指揮監督、上命下從之不平等關係,方符合現代民主國家分官設職之精神。尤其「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名稱冠以「調度」二字,係舉世少見之立法,顯已嚴重違反民主法治分工之思維。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為軍、訓政時期之產物,其訂頒之用意與時空背景、內容,已不符合現今民主社會環境,更有違民主法治、分官設職之精神,且紊亂司法、行政之分權。現存之刑事訴訟法已足用,建議予以廢除,以清除軍、訓政時期之威權,並建立平等、依法分治、相輔相成之司法、檢察、警察合理正常關係。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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