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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北社評論〉西藏抗暴日 台灣應依兩公約聲援西藏人權

◎ 黃帝穎

藏人本有權享有思想、宗教自由,卻至21世紀仍需以殉道方法,呼籲當權者恢復其基本權利。圖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像。(歐新社)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西藏人在拉薩起義抗暴,遭中國解放軍武裝鎮壓,因此每年三月十日,流亡藏人在世界各地紀念西藏抗暴日。台灣於二○○九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依據兩公約的普世人權價值,我國政府與社會應聲援藏人追求民主、自決與宗教自由的理想與信念。

藏人追求自決之權利,不該受到國家或任何形式的暴力對待。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藏人追求民族自決,期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屬現代公民之基本權利。因此,對於藏人符合普世價值之人權主張,台灣作為有效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自當聲援藏人之自決主張,貫徹人權的普世價值。

再者,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藏人本有權享有自己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卻至二十一世紀仍需以自焚殉道的方法,呼籲當權者恢復其宗教、文化的基本權利,此為民主世界難以忍受之憾事。

宗教自由屬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德國基本法第四條同樣明文規定「宗教自由」,世界民主國家對宗教自由之保障,普遍認為是基於人的良知、思想價值,其最終決定權屬於個人,絕不是國家。

正常文明的政府,對於宗教自由事項之處理,應嚴守「中立原則」,國家並沒有能力判斷何種宗教信仰是正確的,國家更沒有解釋宗教教義的能力與權力。然而,藏人基於信仰、文化與民族自決的主張,卻遭受公權力的暴力對待,實為現代文明所不許。

我國應聲援藏人追求民主、自決與宗教自由的理想與信念。(法新社)

綜上,兩人權公約既為我國現行有效法律,則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自決權及宗教自由保障,在西藏抗暴日的這天,台灣應聲援藏人人權,實踐民主與人權的普世價值。(作者為北社理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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