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待遇,私校用私刑?

◎ 顏利真

非常令人失望的,二月十八日,教育部公布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非但未保障私校教師的權益,還變相地鞏固私校的權力,讓長期以來淪為「二等教師」的私校教師繼續被霸凌。

私校教師權益受損的近年頻傳。(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根據立法院去年通過並施行的「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然而日前教育部公布的上開「細則」,卻選擇性地僅就細節性與技術性的問題予以規範,對私校教師權益的保障完全置之不理。

根據立法院去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附帶決議」,教育部必須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對私校教師權益的保障,但日前出爐的細則,十條中竟無一條提及,完全藐視立院的決議。此等嚴重之「刻意疏漏」不啻是授私校以權柄,更是將「魔鬼」藏在「細則」中,任由它繼續霸凌老師的尊嚴與權益。

此外,去年底甫上路的「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也有嚴重的問題,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它對私校教師「獎金」的規定是:「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殊不知,「獎金綁考績」,而考績往往又是私校掌握老師「生殺大權」的「利器」,在「黑箱考核」的操作下,教師的「獎金」猶如俎上肉,任其宰割。今天如果再將此「尚方寶劍」授予各校、由「各校定之」的話,那無疑是確保了它「太上皇」的地位,尤甚者將爆發類似日前及人中小學董座掏空二.六億元的弊案,對教育之斲傷甚鉅。

其實,在「私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中已清楚載明:「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換言之,「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必須增、修內容,要求私立學校「落實」私校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將私校教師的「薪給、獎金」與「考核」一併「準用」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即可。

新國會、新氣象,日前「私立學校法」的修法已是朝野的共識,深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能著力於此,一掃前非,讓台灣的教育有新的展望。(作者為高中教師, 台中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