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震災震出政府失靈

◎ 婁光銘

為何維冠金龍大樓從申請建照到核發使用執照,可以一路犯忌卻通行無阻?政府的監督管理完全失靈,難道不用為此負責?

首先,主管機關以「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對於建照申請僅做有無檢附設計書圖之形式審查,而未做正確與否的實質審查,將責任推給簽證建築師負責。另維冠金龍大樓之結構系統兼具平面不規則、樑柱構架少及軟弱層的問題,即便該案高度未超過五十公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如認為有委外審查之必要,亦可要求辦理委外實質審查,是主管機關怠於監督審查,讓該案能輕易取得建照,難道不該負責?

維冠大樓倒榻,暴露出政府的監督管理失靈問題。(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其次,建築物的專業涵蓋建築、結構及設備三大領域,建築法第十三條雖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以開業建築師為限,但又規定五樓以上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以落實專業分工。維冠金龍大樓為十六層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卻無視法律之規定,任由不具結構專業的建築師辦理該案之結構設計與監造,違法瀆職,難道不該負責?

再次,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主管機關負有隨時勘驗之責任,以遏止不肖廠商偷工減料;然依據監察院民國八十九年的調查結果,全國有十一個地方政府,其建管人員完全未曾赴現場抽查勘驗,其中包括維冠金龍大樓所在的台南縣,是以不肖廠商得以偷工減料,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最後,九二一地震造成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台北市以「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作為不需為震災負責之理由,然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判決指出,行政與技術分立之原則,其目的乃在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以加速審核績效,而非旨在減輕或免除主管機關之責任。綜觀此次美濃震災,與政府未落實建築物之實質審查、專業設計、監造及實質勘驗有關,應作為而不為,該負國家賠償之責任。

每次震災發生造成傷亡,政府總是煞有其事的開會檢討,待事過境遷又是毫無作為。此次美濃地震雖又喚起政府對結構安全的重視,提出第三方勘驗之構想,惟對於如何落實實質審查及專業分工的監督機制,尚未見其提出具體的對策,企盼政府能對現行建築管理制度的缺失進行徹底的檢討及改進,想靠第三方勘驗去解決地震災害的發生,恐怕是緣木求魚吧!

(作者為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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