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憲政鬧劇,究責中選會!

◎ 王思為

這陣子沸沸揚揚吵了好一會兒的所謂「憲政空窗期」問題,以及社會各界為了總統大選過後是否應該由多數黨組閣而爭辯不休時,其中最主要的始作俑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卻默不出聲,幾乎讓人忘了這齣憲政鬧劇的關鍵,其實是出在這個職權需要被好好重新檢討的機關。

總統、立委的合併選舉在此之前並不是沒有討論,而二○○七年學界也提出一旦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時,可能會發生政府看守期長達四個月的相同質疑,因此當時中選會並未將二○○八年的立委與總統選舉合併;直到馬政府上任之後才力排眾議、強勢地將之後兩次的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合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中選會的新聞稿中明列合併選舉的理由:一、合併選舉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多數民意支持);二、合併選舉可避免過度耗費社會資源(減少政治動員);三、選舉制度應維持其穩定性與一致性(從二○一二年開始合併選舉);四、合併選舉可提高投票率。還特別強調「不論分開或合併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至就職日間,確均有二個月至四個月之差距,惟此一期間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並未變動,我國實施民主憲政多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權均能和平順利轉移,各項國務政事運作如常,兩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對於憲政運作應不致造成影響。」

換言之,無論是否出自於政治上的計算,合併選舉既然是馬政府既定的政策方向,那麼就不應該有選後不理的情況發生。因此不管是在選前還是選後所拋出來的「多數黨組閣」議題,真的就是「來亂的」,毫無營養可言。

合併選舉無論是否出自於政治上的計算,既然是馬政府既定的政策方向,那麼就不應該有選後不理的情況發生。(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假使今天我們在乎的是一個良善的憲政運作機制,那麼就應先還原憲政秩序本身的規則。相關選罷法規定的選舉期程分別是立委任期屆滿十天前,以及總統任期屆滿三十天前,而中選會是否有權將總統選舉提早到總統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本身即充滿疑義。因此,最簡易的做法是,限縮中選會恣意調整選舉期程的權責,然而正本清源的做法,則是針對憲政體制進行通盤檢討。不過那又是另一個大哉問了。

(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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