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憲同/追究黃安的法律責任

林憲同/律師

旅韓台籍十六歲女藝人周子瑜在她的韓國工作職場上,手執她的「青天白日『國旗』」,這項非常合法的工作行為與合理的國民行為,竟遭黃安舉發成為「從事『台獨活動』」;周子瑜遂被迫在韓國以公開錄影方式,向中國大陸躬身屈體道歉暨手持文稿照本宣讀懺悔認錯云云。這就是驚愕觸痛國人心扉的「周子瑜事件」。

周子瑜是台南人的女兒。筆者以台灣執業律師的專業身分暨前任台南縣副議長的地方大家長身分,我要提出下面三個層面的法律平議:

第一,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家的普世公民權利言之,周子瑜應該享有中華民國及韓國憲法所應給予的工作權保障和人格權保護。本案管轄權則應依據當事人國籍及事實發生地這兩項準據,歸屬中華民國與韓國;反之,中國大陸則欠缺管轄權。據此言之,周女在韓國職場上手持她的中華民國國旗,這種契合她的人格身分並且符合職場倫理的工作上行為,既然可為韓國政府所認許;大陸的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焉有跨海到韓國逼迫周女的雇主暨強制周女本人錄影道歉的法治權力?易言之,大陸究竟是由誰出面干預暨由誰出手主導了這件荒誕的少女鞠躬道歉事件?這件跨越三個國家法治領域的少女道歉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以當事人周子瑜的宗主國地位暨韓國以事實發生地的管轄國地位,這兩個國家都有正當權利透過外交程序對北京進行查詢與表達抗議。

尤有甚者,海峽兩岸在「馬習會」後,已經設置官方電話熱線,筆者以上開撰文身分,也要代表周女家長正式請求行政院陸委會:惠請主動向北京當局踐行必要的查詢,與督請採取必要的善後處理。這是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憲法保障國民工作權與保護人格尊嚴所應履行的政府義務。同理,本文也要請求外交部促請韓國政府,透過外交途徑協助處理善後;因為韓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當然應該保障及保護在它境內人士的工作權與人格權。

第二,周子瑜可以個人身分偕同家長出面,依照法律程序在台灣對黃安討回公道。換言之,黃安在本事件中是否犯了什麼刑事犯罪暨應對周子瑜構成如何的民事侵權責任?關於此點,本文析言如下:關於刑責方面,黃安對周子瑜應該構成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罪及刑法第三○四條的教唆或共同強制罪。抑且,黃安也有可能在大陸地區競合成立「『台獨』誣告罪」。關於民事部分,黃安係對周子瑜的人格權和工作權都構成侵權行為,黃安即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再者,由於本案兩造都屬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中華民國對於本案當然享有排他的管轄權。

第三,諸如本案涉及「『台獨』是否構成叛亂或其他犯罪」暨前此「『兩岸協商』的公務員是否構成涉嫌洩密」?這是目前堆存在海峽兩岸間的灰色法理與空白法制狀態。因此,國人與政府都應該用嚴肅態度去面對與思考這項空白的兩岸法制議題。本文認為眼前的治標之計是:我政府的行政機關可以考慮不再發給黃安前往大陸地區的認許文件,抑或由司法機關直接限制黃安出境,藉此防堵黃安繼續在大陸地區對國人進行「『誣告台獨』的荼毒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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