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此推定將司法推到懸崖邊

◎ 吳景欽

司法者常會以一般人未參與審判過程與未看過相關卷證,來回應各界對恐龍法官的質疑,頂新案判決即是顯例。只是在此案判決文公布後,讓人驚覺,我國司法實已處於懸崖邊。

在頂新案的判決書裡,對於法學理論與論述之引用,實有如在完成法律博士論文,而洋洋灑灑寫了十八萬字,似隱約看出法官的用心及背後所承受的壓力。只是文中,處處強調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刑事法基本原則,或許顯現法官對於被告有利顧慮的苦心,卻又隱含大部分刑事審判多屬有罪推定的現況,更使人懷疑,此等對被告最基本的保障,是否僅限於富商巨賈,而非普及於平民百姓。

而由於判決文內容,不僅冗長,其用語更屬艱澀,恐連刑事法教授都難以招架。又因判決的晦澀難懂,對於頂新案之所以判無罪的理由,就必會出現「橫看成嶺側成峰」的各自猜測,甚至是片斷解讀。如輿論普遍認為,之所以未判有罪,有很大原因是食品衛生管理法只規範食用油成品,而不規範原料油所致,故衍生出「大便精煉即可吃」的說法,只是頂新案判決是否真有此意,實難以得知。尤其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食品的定義,已明確包含原料在內,要說此法規範不及於原料油,顯有違法條的文義。

只是有立委竟因此提出修正建議,以求將原料油納入規範,若真為如此修法,不就等同以立法承認,現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效力的確不及於原料油?則於第二審,檢察官就算提出再多原料油超標的證據,法官也須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則在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第一、二審都判無罪,檢方原則上不得上訴的規定,頂新案就會因此終結,魏應充等曾遭羈押的被告,還可請求一筆由全民負擔的刑事補償金,這教人情何以堪?

法院威信,絕不是建立在虛無縹緲的理論與艱深隱晦的詞藻,惟有建立在以人為本,且為所有人而非為特定人存在的司法,才足以讓全民信服。(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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