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開始就知道 凶槍何在
鄭性澤否認開槍,更沒承認曾經持有制式克拉克手槍,因此找到讓他不能「狡賴」的證據之前,他究竟知不知道擊斃警員蘇憲丕的槍枝是制式克拉克手槍,不能確定。但是偵訊鄭性澤的警察、曾經在槍戰第一現場的警察,在槍戰結束後的第一時間,不是可能,而是確定知道凶槍就是制式克拉克手槍。
現場除了遭擊斃員警的手槍之外,有四把手槍,黑色制式克拉克手槍只有一把。據第一個進入現場蒐證的警員蔡華癸回答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所陳述,遭擊斃的歹徒羅武雄斜坐在沙發上,右手下方有一個垃圾桶,裡面有一支黑色克拉克手槍,該手槍卡彈兩次,第一次卡彈掉落在羅身上,第二次卡彈在手槍內。
對於他所看到的場景,他一再強調克拉克手槍絕對是在垃圾桶,「我還有跟我同事講,唉唷這卡彈你把它跳一發出來。我們一個分局所的一個姓莊的警員,他和我一起,他拿盾牌掩護我進去搜索的」。「因為他一直卡彈以後,他拉一次,已經跳彈一顆出來了,一顆出來掉在他身上,結果他拉第二把就中槍了。拉第二把又卡彈,卡彈後應該是又中槍了。然後沒有力氣拿那把槍,兩支都掉下去。一顆出來了,一顆出來掉在他身,結果他拉第二把就中槍了。他有拉一個不發彈,不發子彈是在他身上」,檢察官曾質疑「可是鑑識組好像不是這樣講,他說只有一個,好像沒有不發的。」蔡華癸則強調「那時候已經卡彈…其實那時候絕對有卡彈兩次」(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五十七分至六時廿分偵訊錄音)。
到了一月十日檢察官再次要求蔡華癸詳細敘述現場狀況,他依舊強調「那支手槍有卡彈,絕對我確定是克拉克的」,而且如此描述他對事實的認知「嘿!現在是跳在他肚子這邊,然後他又在卡彈嘛…也許在這個過程中,他中彈以後剛好砰的一聲,剛好掉在垃圾桶裡面,那時候他身上沒有握任何槍枝…以他的姿勢…陳屍現場的姿勢,剛好就中槍以後順著…這個很自然的現象,掉落下…槍剛好掉那個地上啦,剛好…向他的垃圾桶掉在垃圾桶裡面啦 」,當檢察官說「你自己的判斷嘛」,蔡華癸這樣回答「那是…要怎麼說我自己的判斷呢?就是他所遺留下來現場的位置,很像一個自然反應,他直接中槍…沒有知覺的時候,他自然而然東西會往下掉」(下午十九時廿分至十九時四十分偵訊錄音)。
第一個進入現場的警員,不管從手槍卡彈的狀況或剛剛擊發過的手槍溫度,都能知道凶槍就是掉在垃圾桶裡的制式克拉克手槍。
凶槍既然是在羅武雄右手下方的垃圾桶裡面,想要鄭性澤承認他在座位上從桌子下方開槍擊斃警察這樣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就辦不到。於是當時坐在羅武雄左側的目擊證人,在警訊筆錄說趴在沙發上時看到鄭性澤朝警察開槍的證詞,是如何製造出來的,就會產生合理的懷疑(這位目擊證人後來向檢察官和法官都說是警察對他刑求,要他這麼說)。
因為羅武雄手裡還有另外一把制式白朗寧手槍,槍戰前對著天花板開槍時,其他目擊證人有看到。所以鄭性澤如果從頭到尾真的只保管過改造手槍,他如何知道凶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他沒有陳述他所不知道的事實,為什麼叫做故布疑陣?
所以,不需要法官,任何一般人應該都知道,要讓鄭性澤是凶手,而制式克拉克手槍又不在鄭性澤座位附近,那麼必須或者讓鄭性澤在射擊後走到羅武雄的位置,把凶槍丟到羅武雄面前的垃圾桶;或者把面前的垃圾桶移到羅武雄的位置前面;或者讓鄭性澤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槍。
第二審判決選擇第三種故事,並且認為所選擇的故事不違背常理。要完成這個故事,第一步是讓鄭性澤保管的手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而不是改造手槍。
只不過黑道老大自己拿改造手槍,把制式手槍交給小弟保管,這樣合乎常理嗎?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