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許玉秀 / 鄭性澤因警訊筆錄遭判死刑

許玉秀 / 前大法官

鄭性澤如何開槍擊斃警員?只能想像!

鄭性澤案命案現場勘驗錄影帶告訴我們,偵訊錄影和偵訊筆錄可以差很大!

鄭性澤其實並沒有在命案現場「表演」,想知道他在命案槍戰現場,如何躺在沙發上、如何開槍、如何丟槍,會大失所望。

彈道鑑定用說的

不是因為鄭性澤反正否認有開槍,而是因為檢察官以自己的姿勢,坐到所謂行凶位置,和他抽象對話,不曾嘗試讓他到座位上表演如何和比鄰而坐的梁漢璋靠在一起、如何躺或趴在沙發上,也沒問清楚具體的姿勢和身體動作,以便了解他坐在沙發上的身體高度和舉槍姿勢(如果有)如何射殺遭擊斃的警員(或許因為鄭性澤受槍傷的右腿打上石膏移動不便,但現場有好幾名身材壯碩的刑警,把矮小的鄭性澤抬到位置上具體表演並不困難)。

第一審的承審法官雖然有回到裝潢已經完全拆除的案發現場KTV去勘驗,但只讓檢察官、三名員警、兩名目擊證人及鄭性澤的律師到場;雖然同時要求豐原分局指派適當警力到場協助,卻以鄭性澤需要戒護,回絕鄭性澤到現場的請求。其中一名目擊證人是警察一進入、槍戰尚未開始,就跑出包廂的酒店公關;一名是羅武雄(因拔槍而遭警察擊斃)的女友,她趴倒的方向卻和鄭性澤躺下的方向可能完全相反,是背對駁火現場而眼睛全程閉著,所以也不可能看見鄭性澤在槍戰中有任何舉動的目擊證人。到了第二審,法官以命案現場已經拆除,拒絕重建現場。

鄭性澤在槍戰現場如何行動,因此沒有起碼的影像資料可以比對查證。

不能只看筆錄還要看製作筆錄的全程錄影

在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六秒到二時四十六分四十七秒的現場履勘錄影裡,鄭性澤告訴檢察官,他沒有看到被擊斃的警察蘇憲丕的正面,他看到時該警員已經倒地。站在門邊的警察忍不住表示意見:「你從縫那邊把人家射」(二時十七分卅四秒)。後來甚至跨到所謂的行凶位置前,彎腰比出槍擊手勢說:「過去呀!」(二時十七分四十四秒)站回原位後再說:「你是不是從那邊把它射過去」(二時十七分四十七秒)。這裡所謂的縫,是大理石桌下兩隻腳中間的空位。

看到這裡,不禁想回頭看之前警訊筆錄的內容。在檔案卷證資料裡面,鄭性澤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上午在豐原分局書立兩紙自白書。一紙有這幾句話:「我對員警的方向也開槍,因為我也有羅武雄叫我放在身上的兩支槍,所以也開了槍。」(八點廿分製作);另一紙這樣說: 「我就拿了身上的槍開了兩槍,之後便把一支槍放在地上,一支放在垃圾桶…」(只寫製作日期沒寫時分)。果然!完成這兩份自白書之後,九點四十分製作的警訊筆錄(應該就是判決所說的九點十五分製作的調查筆錄)這樣記錄: 「我躺在沙發上,看到好像有一名警察中槍蹲下來,我就持一把克拉克手槍朝該名警察『頭』部射擊,共射了兩槍。」

警訊筆錄似乎簡要了點,看看警訊錄影帶吧!

看完了當天早上九點廿二分卅三秒到九點五十分零五秒警訊全程錄影,便完全明白了。

第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鄭性澤持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蘇憲丕射擊,擊中蘇憲丕右顏面顴部下方,並於蘇憲丕中槍倒地後,再朝蘇憲丕頭部、胸部各射擊一槍。」也是檢察官的起訴事實,更是警訊筆錄所記載的犯罪事實。既然是躺在沙發上開槍,既然倒地才中槍,那當然就是從桌子下面的空位射過去。

為什麼看了勘驗錄影帶之後,想往前看警訊筆錄?看了警訊筆錄之後,想往前看警訊的全程錄影?因為警察在現場勘驗錄影中的表現告訴我們,這樣的犯罪事實是警察要的,這是只看警訊筆錄看不出來的。

鄭案判決的依據就是警訊筆錄上的自白

警員蘇憲丕身中三槍斃命,都是鄭性澤開的槍,這是第一審判決告訴我們的事實,判決並沒有交代鄭性澤如何從所在的位置開槍,也沒有說鄭性澤從桌腳之間的空位射擊。從那裡根本看不到倒地的蘇憲丕,因為被另一邊的桌腳擋到。

所以判決沒有參考警訊筆錄嗎?不對。

警訊筆錄沒有說從哪裡射擊,只說射擊哪裡,而且判決明白說被告以遭刑求抗辯,不足採信。所以判決的依據就是警訊筆錄的自白:鄭性澤持克拉克手槍射殺警察。

第二審判決說他們沒有採用警訊筆錄,而第一次的檢察官偵訊筆錄可信。這個說法維持到確定終局判決,甚至是駁回非常上訴的判決。但是第一次檢察官偵訊筆錄中,除了鄭性澤說警訊筆錄實在這句話完整之外,其他說法反覆,內容都是用身上的槍開槍。

鑑定結果是凶手用制式克拉克手槍開槍,用改造手槍開槍的人,或只說有開槍的人,都不是凶手。認為開槍可信,用改造手槍不可信,叫做拆解供述證據。恣意拆解供述證據,隨意連結證據,叫做製造虛偽證據,叫做違法取證。

在第一次的檢察官偵訊筆錄中,只有「警訊筆錄實在」這個自白才等於用克拉克手槍開槍。在警訊錄影中,鄭性澤的供述不曾出現克拉克手槍的用語,判決指責他故布疑陣,顯然他故意迴避,但是如果槍戰結束後的第一時間,只有警察才是真正知道凶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的人呢?

第二審以後的判決,某種程度修改了第一審之前所「想像」的事實。發現真實的路徑有更高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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