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日月光 法官素質兩光

◎ 呂蓬仁

日月光公司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檢方法條引用不當,非但被告全改判無罪,一審的三百萬罰金也撤銷免罰。「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麵線」,沒想到本案竟一審輕判,二審即提早吃起豬腳麵線來!

按不告不理原則,法院雖不得就未經起訴案件主動審理,然在起訴事實不變下,縱然檢察官引用法條有誤,法院仍可變更法條審判,或駁回要求重行起訴,怎有逕判無罪道理呢?

二審合議庭認偷排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則不溯及處罰,就當他們法理正確吧!但專屬特別法不適用,可別忘了尚有刑法第一九○之一條可資論罪,放流、排出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此罪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姑且相信該毒害致人於死或重傷難以證明具因果關係,廠方過失之說亦姑妄聽之,本罪過失犯也有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況且公共危險罪乃危險犯,只須行為有侵害法益之虞為已足,實行終了即屬既遂,例如放火燒自己房子,即使未延燒鄰房,罪名已成立。

判決見解固屬審判官權限,基於獨立審判原則或不容置喙,但自由心證不能濫用,不能違法悖理,舉彰化地院判決為例,一審複製抄襲類似案例,把同色不等值的黃金與黃銅混為一談;上訴審說「屬法定補償固非無據」,但要先還補償再另案求償,言下之意要當事人陷於「訴訟輪迴」,如此法官素質真可議也!

此案除監察院應主動調查「其中隱情」,也讓全民公審司法,希望未來「蔡總統」直接有效整頓司法官,不是召開全國司改會議陳腔濫調而已。

(作者為法務工作人員退休,彰化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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