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李俊億/鄭性澤開槍殺警經「嚴格證明無誤」?

李俊億/台大法醫所教授

拜讀錢建榮法官《徐自強與鄭性澤》與許玉秀前大法官《鄭性澤必須是兇手,因為不笨?》文章後,非常期待在鄭性澤案之確定判決書中,除了自白外,還可找到科學證據,作為課堂的教材。

鄭性澤案是一起室內槍擊案,在數分鐘的駁火槍戰後,一名警察殉職、羅武雄被擊斃、鄭性澤腿部中彈。現場其餘五人無一脫逃,所有證據都在現場,證據保全、採證與鑑定都在警方掌握之中。想像中的死刑判決之證據應該會有:兇槍上有兇手的指紋、現場只有兇手的手上有火藥殘跡或火藥殘跡濃度最高、兇手的位置在槍擊彈道上,兇手面對鐵證俯首認罪等。

然而似非如此,被告申冤,辯方提的科學證據似乎比檢方還多。尤其兇槍並無鄭性澤之指紋,但確定判決卻說:「然上訴人確實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擊蘇憲丕三槍,既經嚴格證明無誤,前開指紋鑑定復未能推翻相關不利於上訴人的證據,自無礙前開事實之認定。」還有甚麼證據可比擬指紋之證明力,讓法官產生如此強烈的心證呢?經查判決書,發現除了鄭性澤與部分未開槍者手上被驗出火藥殘跡陽性外,其他證明鄭性澤開槍者,都是證人證詞的推論,尤其是引用鑑定專家未經驗證的證詞,不知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判決書中法醫的證詞:「因為第一槍及二、三槍射擊方位差異滿大的,二、三槍幾乎是從人體的上方往下射擊的,如果是連續射擊第一槍與二、三槍,所射擊的方位不會差異那麼大,所以不可能是連續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因三槍方向不同,不可能從單一之羅武雄位置或鄭性澤位置開槍。因此有二階段槍擊論,即鄭性澤在其位置開一槍後,再飛奔至羅武雄位置開兩槍,但鄭性澤在槍戰時被流彈波及,造成左腿穿刺性傷口,現場有鄭員在槍戰後移動到出口之血跡,卻無移動至羅武雄位置的血跡,依常理判斷此論述應不可能發生。但若二階段槍擊論為偽,則鄭性澤的位置不在三槍的槍擊彈道上,鄭性澤不可能開此三槍,本案將是冤案。

鑑識組長的證詞:「依照槍枝之使用慣性,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其中編號三之彈殼(在羅武雄的左方),該槍所擊發後的彈殼掉落之位置,絕不可能為羅武雄所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鄭性澤應是開第一槍的槍手,此彈殼應圍繞在鄭性澤附近,然此彈殼卻在羅武雄左側身旁,此研判與彈殼證據相互矛盾。鑑識組長如此武斷「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但法院卻未查本案同款制式克拉克手槍,有實彈測試顯示,彈殼打臉或跳向左後方現象,並提出射擊時彈殼可能會阻擋視線,以致發生意外的警告。鑑識組長的證詞未經驗證,卻被判決列為重要的鄭性澤開槍證據,不知法院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美國無辜者計畫(Innocence Project)於二○○五年曾對八十六件冤案分析原因,其中目擊證人指證錯誤(七十一%)、鑑定錯誤(六十三%)、警察誤導(四十四%)、檢察官誤導(二十八%)、鑑定人誤導(二十七%)是造成冤案的前五名,這些提醒大家,面對最接近犯罪的目擊證人、最令人相信的科學、最了解證據的科學家及最熟悉案情的執法人員,仍然必須嚴謹驗證,否則難以避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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