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偷走徐自強的二十年?

◎ 簡立人

關心台灣司法之人必對徐自強案不陌生,學界曾流傳一句話:「自白加他白,真相即大白」,這當然是調侃,但也象徵著台灣早期司法的殘缺。如今徐從死亡的網羅中逃脫,也代表著台灣司法一個新的里程碑。

涉20年前建商綁架撕票案,死囚徐自強(中間者,灰衣)在高院更九審改判無罪,徐和母親都肯定這項判決,徐母說一直相信兒子阿強是清白的。(記者楊國文攝)

二十年前的富商撕票案,在黃姓主嫌的供稱下,徐主動投案,旋即開始了無日無夜的羈押生涯。徐案促成了司法院重要釋字五八二號,使得同一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互為證人;證人不同被告,不僅無權保持緘默,更該讓被告有對其詰問之權。因此黃指控徐犯案,於審判徐的法庭中應為「證人」,而非「被告」;黃的自白不屬徐的自白,徐依法可詰問黃,以釐清其證言。

然而,黃卻在徐案歷次更審中一再耍賴、拒絕作證,侵害了徐的詰問權,是故該犯罪供述證據當屬刑事訴訟法上所稱「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但法院卻認定是訴訟法上所列「傳聞證據之例外」,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在具備「必要性、可信性」之雙重要件下,得為證據。以徐案來說,黃先前於警方的供詞雖有「必要」,卻何來「可信」?法院卻默許了黃的緘默、剝奪了徐的詰問權,不禁令人懷疑當時法院的自由心證,是否早有了預斷。

我們不知道,若早知會被判處死刑、官司纏訟二十年,徐當初還願不願意主動投案,然而畢竟二十年的青春是回不來了,我們應該慶幸司法最後藉由科技的證據調查方法,還了徐清白,同時肯定後來速審法「禁押超過八年」的規定,使得徐得以提早在二○一二年暫停監獄的人生空轉。

然而綜觀台灣司法史上的許多案件,例如李師科的橋下替死鬼王迎先,或者年僅二十一歲就因女童姦殺案遭處死、讓家人背負喪子與污名十五年的江國慶等人,可就沒有如此「幸運」了。諸如此類冤案,時時刻刻提醒著我們,建構一個完善偵查、審判的司法系統,是如此重要的事。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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