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民黨涉23個竊佔或圖利罪

◎ 黃帝穎

立法院台聯黨團指出,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吉安鄉黨部及台東關山鎮黨部,霸佔國有土地至少八千萬元,其中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一九八二年啟用,但一九八九年才開始支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且廿年來支付的補償金,僅是周邊行情的三成。依法論法,政府官員同意以如此低價出租國土,慷全民之慨,已涉嫌公務員圖利罪。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事實上,國民黨黨部霸佔國土的情況,全台共有二十三個黨部,建物登記在國民黨名下,但土地均屬國有,台聯初步估計,國民黨佔用國家資產超過七億元。無獨有偶,媒體曾報導國民黨淡水區黨部佔用國家資產三十幾年,國民黨最終同意今年六月「歸還」,另尋辦公地點,但淡水區黨部直至八月仍高掛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選舉看板,佔盡便宜。

國民黨各地方黨部霸佔國有土地,國家除了應向國民黨追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外,如國民黨未能拿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檢察官更應以竊佔國土的刑事案件立案調查。以國民黨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為例,劉家因竊佔陽明山土地興建七七行館,遭檢察官依刑法竊佔罪及違反水保法提起公訴,日前士林地院一審判決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國民黨二十三個黨部需提出合法使用國土的證明,否則各地檢察官應比照劉政池案,追究國民黨不法霸佔國土的二十三個竊佔罪責。當然,如果各地國民黨部能拿出合法承租的證明,由於承租價格多數低於市價行情甚多,同意出租的政府官員顯然低估市價以圖利他人,檢察官則應另行偵辦圖利國民黨部低價承租的公務員圖利罪。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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