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中強
海基會海協會第十一次會談今日登場,預計簽署飛安協議與租稅合作協議。在正常國際關係下,兩個主權國家經由租稅協定達到「避免雙重課稅」,以及課稅資料交換「避免逃漏稅」目標,相當普遍。問題是中國至今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在定位與用語上,如何避免陷入「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之香港模式。再者,「逃漏稅」向來是中國政府打擊異議人士,逼迫台商就範的有力武器,應避免雙方稅捐機關資訊交換,成為中國政府打擊國人的政治工具。
二○一一年中國藝術家艾未未被捕,北京公安局的理由竟然是:艾未未實際控制的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繳納鉅額稅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犯罪。在台灣,單純不作為漏報所得,不構成犯罪,頂多是補稅罰款,但在中國,刑法第二○一條危害稅收徵管罪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都構成犯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九年第四次江陳會原預定簽署租稅合作協議,六年來引起眾多台商台幹的質疑。雖然財政部保證「不溯及既往、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資料、不做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做稅務以外的用途」,但是,中國這樣的國家誰說得準呢?更令人擔心的,中國不承認「搜索票」制度,該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將來,中國稅捐機關可以大玩兩面手法,左手透過租稅協議向台灣政府取得國人所得資料,右手透過公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五條要求企業、律師、會計師、個人要求交出同一份資料,向法院起訴逃漏稅。
如果租稅協議簽署已不可挽回,我們要求至少要建立權利救濟管道:政府決定將國人課稅資料交給中國政府前,必須作成處分通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有正當理由恐遭政治迫害或追訴刑責,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處分確定後,方可交付資料。
(作者為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