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外交部是怎麼盤算的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無法定案,據透露主要是菲律賓主張在其所謂「鄰接區」(Contiguous Zones),並非台菲重疊海域,不承認台灣有任何權利,菲國有單獨執法權,因此無法在該處逮捕台灣漁船前一小時通知;此外,菲國亦主張,近來台灣漁船有五艘進入菲國「執法範圍」,而台灣海巡船艦與菲國對峙,這又引發疑慮。

  圖為台灣海巡署巡防救難艦。(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事實上,菲國所指責的五艘船舶,恰恰就是令吾人義憤填膺者。該等事件,分兩類型:第一種是對行使無害通過權的台灣漁船,菲國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菲國《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推定「非法捕魚」,連辯駁機會都不給;第二類型更是可惡,在雙方重疊海域,事實上即是二○一三年「廣大興號」遭攻擊的相同方位,企圖逮捕台灣漁船,並指責前往保護我國漁船的海巡艦艇破壞台菲和諧?前者剝奪我國無害通過權,後者侵害我國保護作業漁船權利,台灣尚未發火,竟是菲國生氣?

外交固不容暴虎馮河,問題是台灣從此次協定中有何收穫?從目前揭露的資訊研析,主要包括:在執法過程中,菲國會避免使用武力,在「毫無爭議水域」逮捕漁船會「及早」通知、且在提交適當擔保金後,漁船將獲釋。但令人憤怒的是,此三項「保證」是在國際法下,台灣漁船本就擁有之基本權利。

《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與第四款分別規定:「被逮捕的船隻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應迅速獲得釋放」、「逮捕或扣留外國船隻的情形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採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迅速通知船旗國」,此部分既是沿海國與船旗國權益之妥協,更是人道基本考量,經過幾十年實踐與法院判決,縱使非《海洋法公約》締約方之我國,同樣可享有此種保障;至於執法過程不能使用武力,相關國際公約與法庭判決,同樣明白確認:除非是基於自衛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執法船艦禁止對不具武裝的漁船進行致命的武力攻擊。

至於目前爭執的部分:在有爭議海域逮捕台灣船舶必須一小時前通知我方;不僅如此,根據菲國法律,台灣船舶通過菲律賓水域必須事先申請,並經菲國同意,更是荒謬至極。

在重疊海域,本來台灣船艦即有權利保障我國漁船作業,而基於漁業資源是可再生資源,重疊海域,於雙方尚未劃出明確範圍之前,並無理由完全禁止漁船作業,我國為何要讓步?又怎可放棄保護漁船的權利與責任?

而通過菲律賓水域必須經菲國當局同意,同樣不符合國際法,若該水域為菲國領海,則我國漁船有無害通過權,無庸通知菲國,遑論經其同意;若為菲國群島水域,因菲國並未指定群島水道,所以我國漁船「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三條第十二款),同樣無庸通知菲國,當然無須向菲國申請。

明明是法律上的權利,現在台灣竟淪落到要跟菲國爭取在重疊海域內執法須一小時前通知我國,我國若同意如此安排,是承認菲國有執法權?而若接受必須向菲國申請,始得通過菲國水域的規定,是在雙邊協議中放棄我國漁船的無害通過權與群島水道通行權。放棄國際法下固有權利,以換取菲國承諾不違反國際法?讓人無從理解,外交部是怎麼盤算的?

面對中國與日本,我國實力遠遠不及,經常無可奈何,往往委曲求全,打落牙齒和血吞。然而對菲律賓,難道實力亦有所不及?恐「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何況過去經驗告訴我們,菲律賓與日本不同,縱使我國一再忍讓,以換取菲律賓中央政府遵守國際法的承諾,菲國「地方」執法機構或不同執法部門就會信守承諾?難道菲律賓中央政府不會雙手再一攤,仍做無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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