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取消支付命令 吃錯解藥

◎ 陳毓秀

詐欺集團利用支付命令制度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

「支付命令」制度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之一,其優點為:1.簡易迅速;2.節省訴訟費用(債務人敗訴必須負擔);3.過濾無實體爭執的催收案件,讓司法資源有效運用於處理有爭執的訴訟事件。現今金融機構多利用支付命令制度處理大量逾期放款催收事件,避免大量無實質爭執之借款催收事件進入訴訟程序,讓司法資源有效運用於具有實質爭執的事件。現今支付命令件數為訴訟事件的三倍,其中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件數,僅占核發件數約五%,而因詐欺集團而受害的個案更是少數,如貿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金融機構為維護借款債權時效利益,勢必直接訴訟,造成訴訟制度大塞車,同時無爭執的債務人也會增加訴訟費用的負擔,嚴重影響我國爭紛處理制度的有效運作。

有論者認為法官害怕負擔增加而反對取消既判力,實屬未能洞見此次爭議本質的謬誤。支付命令成為詐欺工具,受害民眾雖受社會矚目,但相較於其他使用支付命令制度者,畢竟為少數個案,其受害原因在於:「不知」與「不理」,而此種「不知」及「不理」的受害原因,縱使改採「訴訟制度」仍會發生,此類民眾難道就不會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或判決書誤認為詐欺文件而仍然受害?故各界因關懷少數受害個案而直接訴求「取消既判力」,顯然下錯解藥!

正如同詐欺集團利用電話進行詐欺,沒有人會想將電話停用一般;支付命令制度運行的缺漏,也應該針對缺漏檢討改進及彌補,如何修法乃屬專業問題,應回歸專業對論,從「加強民眾法律教育」、「便利民眾行使異議權」、「妥適運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阻止詐欺者遂行強制執行」、「放寬再審要件」、「檢察官介入偵辦詐欺罪」等面向檢討改進,才能真正保障受害個案之權利,遏止詐欺犯罪。

斷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正如同身體不舒服,又吃錯解藥,病情當然加重,豈可不慎乎。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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