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部門不必講職安?

◎ 翁瑞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去年七月上路,保障範圍涵蓋各行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當然也包括各級政府單位所聘用的公務員與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 (雇主之安全衛生管理)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與性質來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又根據此條文所訂定的「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據此法,勞工主管部門大力宣導,要求民間事業雇主應依其規模設立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然而,擁有眾多聘僱勞工的公部門卻是自己未能遵守。例如,多數縣市的環保局聘用數百名清潔人員,已屬「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所規範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環境衛生服務業,須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至少各一人,並且應該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的名稱,例如「勞工安全衛生室」,名稱還須和安全衛生有關。

但是,有些公部門視「職業安全衛生法」為無物,有些則是立巧門以圖便宜行事。例如,聘用清潔隊員超過三百人以上的台中市環保局,在其組織下設置了「清潔隊管理與勞工安全科」,下轄廿七區清潔隊。從此科的名稱根本無法清楚讓人理解這到底是勞工局還是環保局所轄單位,該科主管所職掌之業務內容亦與勞工安全衛生毫無相關。看來,「本位主義」掛帥、畫地自限的公部門對於保障勞工健康根本是主動行使「退避權」,不願改變編制,懼怕增加業務,只求不要出事。

除了環保局,部份縣市的建設局、水利局等單位亦可能具有相似問題。看來,勞工主管單位只管得動民間「聽話」的事業單位。而公部門裡的基層勞工對於己身的工作安全與健康,只能自求多福。

(作者為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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